要敢於向行政性壟斷說「不」

□ 胡立彪

最近,市場監管總局處理了兩起有關行政性壟斷的案例,引起廣泛關注。一是對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違章罰款管理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調查(該交管局認識到問題後,承諾儘快調整相關工作方式方法,並提出具體整改措施),一是公開發函,指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在推進全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工作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建議自治區政府責令該公安廳改正相關行為。

對照我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兩案例中涉事主體的做法非常符合行政性壟斷的特徵。從本質上講,行政性壟斷就是利用行政權力壓制自由競爭,與市場經濟的原則和公平競爭的理念相悖,其危害遠大於一般性經濟壟斷。一方面,擁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力,比市場經營者更容易實施壟斷行為,破壞全國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阻礙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不利於經濟在市場競爭中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甚至導致產能過剩,嚴重降低經濟運行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壟斷還會造成行政效率損失,政府行政威信降低,並可能成為行政權力尋租的溫床。

近些年我國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加大對行政性壟斷的查處力度,取得了一些成效。不過,基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階段性和特殊性,行政性壟斷依然還有產生和存在的土壤,在許多領域難以徹底消除。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久前公佈的反行政性壟斷案例顯示,在各級價格主管部門2017年辦結的56起案例中,案涉29省,供水、供電、供熱、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領域是高發區域。在這些公佈的案例中,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變相限定購買特定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案例佔70%以上。

我國一些領域之所以長期存在行政性壟斷,既與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國家公權力對經濟運行和市場進行干預、控制的行為與思維模式的慣性影響有關,也與部分行政機關對行政壟斷缺乏清晰認識,過於注重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習慣於依靠產業政策和扶持政策來刺激經濟,而忽視了發揮市場作用的錯誤理念有關。當然,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約束權力的制度籠子扎得不緊、關得不牢,也給一些地方和部門實施行政性壟斷留下了出口和空間。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經濟體制改革必須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實現產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價格反應靈活、競爭公平有序、企業優勝劣汰。這就要求必須加快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打破行政性壟斷,本質上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也就是處理好資源配置中市場起決定性作用還是政府起決定性作用這個問題。

而要從根本上打破行政性壟斷,必須勇於拆除原有的利益藩籬和制度障礙,敢於動現有利益集團的“奶酪”。這就要求政府部門要有守法遵法意識,不能覺得政府部門可以遊離於法律之外,甚至凌駕於法律之上。要加快轉變職能,縮減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把該放的權放到位,把該營造的環境營造好,把該制定的規則制定好。要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現審查工作的統一化、規範化、實效化,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努力激發市場蘊藏的活力。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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