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豐一車主借車給飲酒人員駕駛肇事,結果車主被

近日,祿豐縣法院對祿豐縣檢察院追加起訴的陳某危險駕駛案作出宣判,陳某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決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據悉,本案屬我省首例將機動車交給飲酒人駕駛而入罪的典型案例。 法院經審理查明:3月12日晚,陳某、劉某一起在祿豐縣世紀大街喝酒。21時50分許,陳某明知劉某飲酒的情況下,將雲ESD7××號小型普通客車交給劉某駕駛。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駕車由北向南行駛。22時,劉某在駕車過程中與袁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陳某教唆劉某駕車逃逸。23時50分,陳某陪同劉某到祿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經對劉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劉某乙醇含量為154.59mg/100ml(乙醇/血)。

祿豐一車主借車給飲酒人員駕駛肇事,結果車主被

本案中,陳某明知劉某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仍將機動車交給劉某駕駛,且發生事故後讓劉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陳某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教唆犯,與劉某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哪些情況下,危險駕駛罪共犯成立呢?法官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法官提醒,不要向飲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