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費用組成——其他費用全解,內附公式

本期更新——《工程造價中的其他費用全解,內附公式》目錄如下:

一、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拆遷費

二、建設單位管理費

三、研究試驗費

四、生產人員培訓費

五、辦公及生活家居購置費

六、聯合試運轉費

七、勘查、設計費

八、供電貼電

九、施工機構遷移費

十、引進技術和設備其他費用

十一、預備費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十三、建設期投資貸款利息

十四、鋪底流動資金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按規定應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支付,並列入建設項目總概算或單項工程概算內,除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器具購置費之外,必須支出的費用。其費用項目和內容如下:

一、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拆遷費

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用土地安置費,拆遷賠償費,以及委託徵用土地管理費用等。

(一)土地補償費

徵用耕地的補償標準應該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產量、產值的三至六倍;徵用城市郊區菜地除按規定標準支付耕地補償費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二)徵用耕地安置補償費

是指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補償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為被徵用耕地數量除以徵用土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數量。每一年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二到三倍,但每畝被曾勇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十倍。

(三)增加安置補助費標準的規定

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標準。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十倍。

(四)被徵用土地地上附著物賠償費

是指被徵用土地地上的房屋、樹木、水井等附著物的拆遷、賠償費用,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計算。

(五)徵用土地管理費

是指支付委託有關部門負責辦理徵地、拆遷等工作的管理費用,應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二、建設單位管理費

是指建設單位為進行建設項目的籌建、建設、聯合試運轉、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總結及後評價等全過程管理工作所支付的各項費用。但不包括由建設單位自行採購,應列入設備、材料價格的採購及保管費用。

(一)建設單位管理費的內容

內容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和工資性津貼、工資附加費、勞動保險基金、差旅交通費、辦公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生產工人招募費、合同契約法律公證費、工程招標費、工程質量監督費、臨時設施費、竣工清理等費用。

(二)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應按建設仙姑規模、建設週期和建設單位定員標準,合理確定人均開支額,以費用金額計算;也可以按不同投資規定,分別制定不同的管理費率,以投資額為基數計算。改、擴建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用,應按具體情況適當降低費用額。


三、研究試驗費

是指為本建設項目提供貨驗證設計數據、資料,進行必要的研究試驗所需開支的費用;按照設計規定在施工過程必須進行的各項試驗所需費用;採用最新科技成果、先進技術支付的一次性技術轉讓費用等。但不包括:

  1. 應在科技三項費用即:新產品試製費、中間試驗費和重要科研項目補助費項下開支的費用。

  2. 應在間接費項下開支的施工企業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一般性鑑定、檢驗所發生的費用及技術革新的研究試驗費用。

  3. 勘查、設計單位應在勘查、設計費項下支付的研究、試驗費用或在固定資產投資中單獨計列的研究、試驗項目費用。


四、生產人員培訓費


是指新建項目或新增生產能力的擴建項目,在竣工投入使用前自行培訓、委託其他單位培訓或派出國外培訓的工程技術人員、生產工人和管理人員所需費用;生產部門為熟悉工藝流程、設備性能參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等需要提前進廠人員所需費用等。

內容包括:培訓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性津貼、工資附加費、差旅交通費、實習費、資料費、勞動保護用品等。出國培訓人員還應包括置裝費、國外食宿等費用。不增加新的工藝流程的改擴建項目,可不計算此項費用。


五、辦公及生活傢俱購置費

是指新建項目或新增生產工藝流程的改、擴建項目,在竣工驗收之前按照設計文件規定,對聯動設備、生產線或流程進行有負荷或無負荷聯合試車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大於試運轉收入的虧損部分的費用。

內容包括:試運轉所需原材料、燃料、油料、動力等消耗性費用,機械、測試儀器儀表使用費,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費用,施工企業參加試運轉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費用。不包括:應在設備安裝工程費項下開支的單機調試費用。

試運轉收入包括:試運轉產品的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勘查設計費

是指委託勘查、設計單位為本建設項目進行勘查、設計工作,提供勘查、設計工作成果,按規定支付的勘察、設計費用;為本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評價工作按規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費用;在規定範圍以內由建設單位自行完成的勘察、設計工作所需費用。


八、供電貼費

是指按規定應支付本項目供電工程貼費和施工臨時用電貼費。

按照項目供電工程容量,依據國家計委批准水利電力部《關於供電工程收取貼費的暫行規定》標準計算。

九、施工機構遷移費

是指施工企業根據上級分配任務,並經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成建制(公司、工區、工程處)地由原駐地遷移至另一地區承擔施工任務所發生的搬遷費用。

(一)包括內容

職工及隨同家屬的差旅交通費;調遣期間的工資;施工機械設備、工具用具、週轉性材料等的運輸、裝卸費等。

(二)不包括的內容

  1. 應由施工企業自行負擔的在規定距離以內,施工力量調動或內部平衡施工力量所發生的搬遷費用。

  2. 由於違反施工程序,盲目調遣施工隊伍所發生的費用。

  3. 由於投標中標後,施工隊伍調遣所發生的費用。


十、引進技術和設備其他費用

是指為本項目引進軟件、硬件而應聘來華的外國工程技術人員的生活和接待費用;派出人員到國外培訓,進行設計聯絡,以及設備、材料檢驗所需的差旅費、國外生活費、置裝費用等;國外設計、技術專利、技術保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利息;進口設備,材料檢驗費,引進設備投產前應支付的保險費用等。

內容包括:

  1. 應聘來華外國工程技術人員(包括隨同家屬)來華期間的工資、生活補助、往返旅費、交通費、醫藥費等。應按與外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規定的人數、期限,依據國家規定標準計算。

  2. 國外設計、技術資料、技術專利及技術保密等:包括國外設計及國內配合費用,國外圖紙、資料翻譯、複製、模型製作費用;引進樣機、備品備件測繪費用;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支付的專利,技術保密費用等。

  3. 國外貸款、國內銀行承擔的經濟擔保費、銀行手續費及保險費用等。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和標準計算。


十一、預備費

是指在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中難以事先預料,而在建設期可能發生的工程和費用。包括:

  1. 在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範圍內所增加的工程和費用。

  2. 由於一般性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採取的預防措施費用。

  3. 竣工驗收時,竣工驗收組織為鑑定工程質量,必須開挖和修復隱蔽工程的費用。

  4. 價差預備費:是指投資估算、概算所依據的編制粘度價格、勞動工資、利率、匯率等至建設期年度的變化對項目投資的影響。依據投資估算、概算要把投資打足的原則所做的預測,應將此項價差作為項目投資的一部分列入項目投資內。

預測方法:可按上述變化因素,分別測算變化指數,也可測算項目總造價綜合年平均上漲率的辦法,分別按年付投資額預測。即:

工程造價費用組成——其他費用全解,內附公式


十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工程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國務院發佈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從1991年開始對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國家預算資金、國內外貸款、借款、增寬、各種自由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實行差別稅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轉出資金,待攤投資和應核銷投資等。按其單位工程投資額,依照《中國民族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所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稅率表》所列項目和規定稅率,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實際完成投資額為基數計徵。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列入項目投資額,參與進行項目的經濟和財務評價。

計徵辦法:按單位工程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投資額預繳,年度終了後,按年度實際完成投資額結算,多退少補;項目竣工後,按全部單位工程實際完成投資額清算,多退少補。

計算式如下:

建設仙姑投資方向調節稅=∑丶(單位工程實際完成投資額x使用時率)


十三、建設期投資貸款利息

是指基本建設仙姑投資的子衿來源,由國家預算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後,建設期間貸款應付銀行的利息。此項利息,按規定應列入建設項目投資之內。

項目投資貸款的利率,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實行差別利率。應按建設項目概算和建設期各年度投資計劃所列年付投資額並扣除自有資金及自籌資金部分,作為貸款額,以銀行規定的適用利率計算。


十四、鋪地流動資金

是指生產或經營項目為保障其投資或經營初期正常生產或經營活動,確保其所需流動資金有可靠來源,按其所需流動資金定額的一部分(現行規定為30%)列入建設項目投資並計入建設項目概算。


下期更新丨工程造價價差調整及造價指數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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