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提供的補償安置方案,我可以不接受嗎?


農村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農民能否順利簽署補償安置協議,主要由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來決定。實際中一些地方的補償安置方案是由村委會的幹部直接拿出來供被徵地農民查閱的,該怎麼補、拿到手多少有時也是村委會的幹部直接說了算。那麼被徵收農民可能要問了,這麼重要的補償安置方案,村委會能直接“說了算”嗎?我能直接跟村委會籤補償協議嗎?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另外,《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7、8條也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其內容作了明文規定。被徵地農民如果對方案有不同意見則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當地國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並根據意見對方案作合理合法的修改

也就是說,這份關乎被徵地農民補償權益的方案,是由縣級以上國土局擬訂、實施,由縣級以上政府審核批准的。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這一步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與被徵地農民是相類似的,反而應當是提意見、要求聽證。村委會完全不具備制定這樣的方案的權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該徵遷範圍內的工作。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部門作為主體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那麼在實踐中,村委會可以代表徵收方與村民籤協議嗎?這個需要分情況分析:

1、村委會接受徵收方的委託,並有書面的委託書,經過合法的徵收程序並無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如果發生協議履行糾紛,可以追究委託方即徵收方的違約責任。

2、村委會沒有接受委託,並且在沒有任何徵地審批的情況下,自行組織協議徵地、協議拆遷,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村委會根本沒有這樣的職權,所籤協議從性質上屬於無效協議。如果村民簽訂了這樣的補償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確認無效,並可要求國土部門對其行為進行查處。

如果是村委會拿著署名甲方是村委會的拆遷補償協議讓你簽字,一定不要輕易簽字,先要弄清楚是不是有徵收方的合法委託;再者,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村委會代替簽字了,這些都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早諮詢拆遷律師,並委託拆遷律師的幫助,及早提起維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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