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稅|個人所得稅:收入扣除成本費用才是所得

什麼是所得稅?所得稅就是對所得課徵的稅。那麼什麼是所得?所得不等於收入。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之後才是所得。成本費用是為了獲得收入所產生的。如果成本費用不扣除,那麼個人收入就可能無法持續。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工資薪金所得之所以每個月要扣除3500元再計算應納稅額,就是因為3500元被視為個人的基本生活成本費用。除此之外,會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項目扣除。這些扣除對應的就是生活成本費用。當然,個體有差異,生活成本費用也不一樣。有人生活簡單,粗茶淡飯就可過日子,且逍遙自在。有人生活精緻,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還要有各種各樣的精神生活。美好生活追求無止境。對應的生活成本費用差異很大。所以,生活成本費用只能是基本的,且要採取標準化處理方式。否則,大家都抬高生活成本費用,結果是個人所得稅一分錢都收不到。

現代社會物價水平持續提高,基本生活成本費用也會水漲船高,相應地,每月3500元就不可能長期保持不變。在不遠的將來,這一標準至少將提高到5000元(每年6萬元)。標準的確定有個參照系問題。如果2011年確定每個月3500元標準是合理的,那麼5000元應該是基本合理的。即使是這樣,不少人仍然認為標準太低。在北上廣深,每個月5000元能做什麼呢?5000元肯定考慮不了這些大城市的居住成本費用。假設未來的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等大致可以覆蓋這部分成本,那麼這一標準大致合理。現在的問題是,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會足夠給力嗎?

不同地區生活成本費用差異極大,當下的差異還是主要反映在居住成本上。如果個人所得稅制設計不能充分考慮居住的基本成本費用(仍然是基本的,豪宅自然不會被全部考慮),那麼它肯定會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只有充分考慮,改掉不合理的規定,個稅才會真正助力美好生活的實現。

綜合所得稅制比分類所得稅制更公平。不一樣的所得,就要繳納不一樣的稅,這是綜合所得稅制的好處;一樣的所得額,可能繳納不一樣的稅,這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弊病。舉例來說,同樣是每個月6000元的收入,甲收到的是工資、薪金所得,乙收到的是勞務報酬所得。甲可以扣除掉3500元(“三險一金”扣除暫且忽略不計),按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有機會適用3%和10%的稅率;乙也可以有扣除,但只能扣除1200元(20%部分),剩下的4800元,要適用20%的比例稅率。顯然,乙的稅負要重於甲,這是不公平的。如果實行綜合所得稅制,那麼無論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用同樣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那麼稅負的不公平因素就可以基本消除。

綜合所得稅制對稅收徵管有很高的要求。通常情況下,個人在取得收入時,支付者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一年結束之後,個人要對自己所繳納的所得稅進行彙算清繳,多退少補。涉及的所得種類越多,個人的工作量越大,稅務部門的工作量也相應上升。為了節約徵納成本,介於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就應運而生。

中國正在進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併成綜合所得,再用統一的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可以解決不同所得稅負不公平的問題。但是,各項收入的取得都是有成本費用的。現行稅制下,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都是在各項收入的基礎之上每次扣除800元或20%的費用才得到的。這種扣除反映了各類所得所耗費的成本費用。但是,這次改革沒有對各項所得作費用扣除(稿酬所得是對所得額打七折),顯然是不合理的。我的同事張斌研究員也強烈建議應該有費用扣除再納入綜合所得。事實上,只要清楚各項所得不是平白無故而來就很容易理解為什麼收入要扣除成本費用。

(本篇為澎湃新聞財經頻道獨家專欄“中國的稅”系列之二。作者楊志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