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法律原來是這麼規定

"鴻茅藥酒"事件跨省抓捕持續發酵,社會各界對公安機關"跨省抓捕"給予高度關注和熱議。作為法律人,想就此問題想說說法律對公安機關跨省抓捕有何規定,也算是借這個事做個義務普法吧。

公安機關是我國法律賦予行使普通刑事案件偵查權的部門,除了涉及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和軍人犯罪等案件外,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有各級公安機關管轄,尤其是縣級公安機關,承擔著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內蒙古轄內的涼城縣公安局橫跨大半個中國到廣州抓捕了一個醫生。很多人質疑:公安局跨省抓捕合法嗎?

跨省抓捕,法律原來是這麼規定

我作為法律人,必須客觀理性回答:合法!

問:合法依據呢?

答:好,合法依據看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該條規定重點有二:一是公安機關可以跨省抓捕;二是如果跨省抓捕的,應當通知當地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所以,我只能說基本合法。

問:涼城公安局管轄案件合法嗎?

答:目前還不知道當時涼城公安局在抓捕時是否通知了廣州當地公安機關。媒體的報道中也沒有涉及這個事實,也沒有看到廣州警方的對此回應。

公安機關管轄案件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還有一條針對網絡犯罪的管轄規定,該條是對上述第十五條的例外規定。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以上規定是公安機關管轄案件的規定。鴻茅藥酒事件中,醫生譚秦東在廣州利用網絡發帖"詆譭鴻茅藥酒",鴻茅藥酒當地的公安局作為"被侵害地"公安機關是具有法定管轄權的。但,但是,我想說,不是所有符合條件的公安局都適宜管轄。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刑事立案管轄實際上是有"優先、適當"之分的。醫生譚秦東在廣州利用網絡發帖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確定刑事管轄權。從該條確立的幾個管轄地域來看,沒有一項管轄權是在內蒙古涼城縣。

1、"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這兩個地方最適宜管轄,譚秦東發帖的服務器、網絡接入地都在廣州當地;

2、"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秦律師查看譚秦東發帖的"美篇"APP是由南京一家公司運營管理,其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也不在內蒙。

3、"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譚秦東網絡發帖不是針對計算機的破壞,而是語言文字的"商業詆譭"行為,故不涉及該條中的"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請勿誤解。

所以,最後我個人的回答是:涼城縣公安局對譚秦東網絡發帖刑事案件管轄不適當。不適當的管轄是程序瑕疵,如果管轄背後存在權錢交易或者其他不法目的,理應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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