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人,到底誰說了算?

公安機關跨省抓捕犯罪嫌疑人是符合目前法律規定的,法律上沒有障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需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負責人並不是僅指局長,也包括主管副局長。也就是說,縣公安局副局長就有權批准跨省抓捕犯罪嫌疑人。

跨省抓捕事件屢見不鮮,有的案件最後被證實是出於地方保護主義。鴻茅藥酒跨省抓捕事件再次將這一符合法律規定的偵查行為推向風口浪尖上。跨省抓捕措施遭遇眾人質疑,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並不等於就完全合理,如果一個制度設計被現實證明存在不合理和弊端,就需要及時修改完善。應否修改現有法律規定,嚴格控制跨省抓捕,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

目前各地將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異地管轄,就是為了確保公正,避免地方干預。跨省抓捕,無法拜託自我保護之嫌疑。在法律未作出修改前,公安機關內部可以制定嚴格跨省抓捕的審批權。比如對跨省抓捕的案件必須報備省裡公安機關或者公安部,未經內部備案不得擅自跨省跨區抓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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