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辣條江湖,哪個「標準」說了算?

作為網紅食品,辣條界的“扛把子”衛龍辣條又陷入輿論漩渦。

8月30日,湖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公告,稱在流通環節食品樣品抽檢中,河南省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出品的“衛龍”品牌多款產品被檢出違規使用添加劑。“衛龍食品”官方微信則於4日發佈聲明稱遵循河南地方標準,“衛龍辣條,合法合規”。

食品企業“叫板”省級食藥監局,此事較為罕見。是兩省標準打架,抑或是標準適用性不明?記者就此進行走訪。

「关注」辣条江湖,哪个“标准”说了算?
「关注」辣条江湖,哪个“标准”说了算?

衛龍多款產品被檢出違規使用添加劑

9月3日,記者從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瞭解到,該網站發佈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18年第34期)。對流通環節食品樣品抽檢中,由河南省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出品的衛龍品牌多款產品被檢出違規使用添加劑。

根據抽檢信息公告顯示:南漳縣東方天天樂購物廣場銷售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委託駐馬店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親嘴燒(紅燒牛肉味調味面製品)(生產日期/批號:2018-01-19),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檢出值為0.163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出值為0.131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

南漳縣東方天天樂購物廣場銷售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委託漯河衛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麵筋(香辣味調味面製品)(生產日期/批號:2018-01-19),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檢出值為0.307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出值為0.180g/kg,標準要求為不得使用。

目前,湖北省食藥監管部門已要求生產經營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產品,並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進一步調查處理,查明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衛龍稱“衛龍辣條,合法合規”

9月4日,衛龍食品官方微信則發佈聲明稱生產完全遵循河南地方標準,“衛龍辣條,合法合規”。

其公告稱,自2007年開始,調味面製品(辣條)一直執行各地方標準(其中以河南省執行的《調味面制食品地方標準》(DB41/T515-2007)及湖南省執行的《擠壓糕點地方標準》(DBS43/002-2017)為代表)。

該公司嚴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標準及食品生產許可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現河南省地方標準現行有效,市場上執行河南省地方標準及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2018年5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於徵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味面製品》等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國家標準進入徵求意見階段,現仍在制定中,在國家標準未正式發佈之前,公司嚴格按照河南省地方標準執行。

記者就此事採訪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稱事實如公告所說,該公司嚴格按照河南地方標準執行,國標還在制定中,同時還表示“國家政策裡面有一條,如果有省地方標準的,嚴格按照省地方標準執行就可以了,我們是嚴格按照這個來執行的。”

湖北食藥監局:以國標查處此事,並非兩省標準“打架”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科技標準處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此次對衛龍食品的查處並非是兩省標準“打架”,而是以國標對其進行查處。

該負責人解釋,衛龍食品的聲明有個問題,湖北省並沒有自己的地方標準,該局查處的依據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以下簡稱“GB2760”),此標準為國家標準,“兩者發生衝突時,國家標準高於地方標準”。

對於衛龍食品所提到關於徵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味面製品》等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尚未出臺,依舊使用河南地方標準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新的國家標準尚在徵求意見階段,根據法律規定,在新標準出臺前還是按照老的國家標準執行,因此GB2760同樣適用。

記者查詢GB2760發現,該標準中尚未有調味面製品這一食品類別。該負責人表示:“山梨酸鉀與脫氫乙酸可以使用的食品類別和目錄未包括調味面製品,就是不能添加。”

漯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科工作人員接受採訪時表示,“地方標準和國家標準不存在高與低的問題,只是產品歸類不同,執行哪個都沒錯。”該工作人員還稱,標準在衛健委備案,而整個食品的歸類和管理在食藥部門,兩個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到位導致分類模糊,“關於添加劑的使用,河南省的標準與國家標準確實有衝突。”

一個案例:以河南標準生產的辣條廠家北京敗訴

記者梳理發現,2007年,作為“辣條大省”的河南,曾出臺《河南省調味面製品地方標準(DB41/T515-2007)》。

根據相關表述,調味面製品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符合GB2760(參照糕點類、膨化食品類)。而根據GB2760,山梨酸及其鉀鹽和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均可用於糕點類、膨化食品類。因此,根據河南省地方標準,上述兩種添加劑可用於辣條。

不過,記者發現,早在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曾在一覆函中明確辣條屬於“調味面製品”,歸為“方便米麵製品”管理。這一點與今年5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味面製品》等4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中的歸類方式一致。如果按照方便米麵製品管理的話,山梨酸及其鉀鹽僅可以用於方便米麵製品(僅限米麵灌腸製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則不可以使用。

今年5月公佈的調味面製品國標尚處於(徵求意見稿)階段,並未正式實施,衛龍食品按照河南地方標準生產的說法是否合理?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一則民事訴訟引起了記者的注意。

根據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0113民初3807號顯示,市民白某起訴北京一超市,稱2017年在被告處購買調味面制食品(辣條),根據相關法律,其中山梨酸鉀、脫氫乙酸鈉等物質不允許添加。

被告則提交生產廠家以河南標準生產以及河南食藥監部門的覆函等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2017年11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對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辦科函[2017]748號覆函中明確:“調味面製品”歸為“方便米麵製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覆函及GB2760-2014(國家標準)的效力高於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函及DB41/T515-2007(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比國家標準嚴格的除外。

以上述理由,判決被告敗訴,賠償原告1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