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出新規 當公司股東有「門檻」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需符合多項條件,包括: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等。

其他機構想成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的,除了上述盈利、入股資金及無違法違規等要求外,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應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至於不能成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的,也有詳細規定。具體包括: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異常;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程度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槓桿率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權;其他可能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企業涉及上述任意一條的,都將被剝奪股東資格。

《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為了推動債轉股業務的順利開展,《辦法》在資金來源上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籌集。比如,允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依法依規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充分運用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允許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業務;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募集債轉股資金;可以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業務融入資金;在確保資產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的前提下,允許銀行理財資金依法依規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出新规 当公司股东有“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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