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舉報回復不服上訴,法院:食藥部門並不直接爲個人利益而履行監管職責

对举报回复不服上诉,法院:食药部门并不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要旨

原告是否具有提起履責之訴的主體資格取決於原告是否享有請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實體請求權。

食品安全監管的目的在於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目的是維護食品安全秩序和任何不特定公眾對於食品安全的集體性權益,並不直接解決特定消費者的個人權益糾紛。

在投訴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食品安全法並沒有區分消費者或者非消費者,投訴舉報是作為行政機關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來源。雖然在具體案件中可能存在特定的消費者,但食品安全監管的功能決定了行政機關並不直接為個人利益而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個別消費者權益保障仍然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因此,本案原告並不具有請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實體請求權。上訴人上訴狀中所稱的直接利益關係並非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

对举报回复不服上诉,法院:食药部门并不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监管职责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京01行終160號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一審原告)於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昌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昌平鎮西關環島西100米路北。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內大街19號。

上訴人於某因行政答覆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4行初14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7年12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一審裁定。一審裁定查明:2017年5月8日,於某在超市購買了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食品廠(以下簡稱稻香村食品廠)生產的220g/袋裝豆沙粽子一袋。2017年5月22日,於某向北京市昌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昌平食藥局)舉報,認為該產品外包裝食品添加劑裡標示的“脫氫乙酸鈉”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以下簡稱GB2760-2014)的規定,屬於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昌平食藥局收到該舉報後於當天予以立案,並對稻香村食品廠進行了現場檢查。2017年6月26日,昌平食藥局作出《關於舉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食品廠生產的粽子產品涉嫌違法行為的回覆》(以下簡稱涉案回覆),認為於某舉報的違法事實不成立,決定予以撤案處理,於某的舉報線索不構成獎勵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裁定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應當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繫於某對昌平食藥局針對其舉報作出的回覆不服,而提起的要求昌平食藥局履行法定職責的履責之訴,於某是否具有提起本案之訴的主體資格取決於於某是否享有請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實體請求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投訴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食品安全法並沒有區分消費者或者非消費者,投訴舉報是作為行政機關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來源。雖然在具體案件中可能存在特定的消費者,但食品安全監管的功能決定了行政機關並不直接為個人利益而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個別消費者權益保障仍然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因此,於某並不具有請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實體請求權,故於某不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對其起訴應予以駁回。綜上,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於某的起訴。

上訴理由

上訴人於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針對食品、藥品等在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人予以物質及精神獎勵。上訴人作為舉報人,要求被上訴人昌平食藥局依法查處舉報事項並依法獎勵上訴人。被上訴人昌平食藥局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不足,導致其行政行為錯誤,未能查處原舉報事項,直接影響到上訴人作為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被上訴人作出的涉案答覆直接影響到上訴人申請獲取舉報獎勵,與上訴人有直接利益關係,請求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昌平食藥局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同意一審裁定認定意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裁定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應當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繫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昌平食藥局作出的涉案回覆不服,而提起的要求昌平食藥局履行法定職責的履責之訴,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案之訴的主體資格取決於原告是否享有請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實體請求權。食品安全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監管的目的在於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目的是維護食品安全秩序和任何不特定公眾對於食品安全的集體性權益,並不直接解決特定消費者的個人權益糾紛。該法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投訴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食品安全法並沒有區分消費者或者非消費者,投訴舉報是作為行政機關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來源。雖然在具體案件中可能存在特定的消費者,但食品安全監管的功能決定了行政機關並不直接為個人利益而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個別消費者權益保障仍然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因此,本案原告並不具有請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實體請求權。上訴人上訴狀中所稱的直接利益關係並非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係。故原告不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對其起訴應予以駁回。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於某的起訴正確,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上訴人於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朱一峰

審 判 員 張靛卿

代 理 審 判 員 李 茜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齊偉娟書 記 員 李 靜

來源 | 食藥法苑

对举报回复不服上诉,法院:食药部门并不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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