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故意不還,會坐牢嗎?2018法律這樣規定的

撿到東西,很多人都因為貪圖小便宜,佔為己有。到底拾得遺失物該不該歸還?拾得人是否能夠索取酬金?故意毀壞所拾物品法律該怎樣規定?

最近李先生就遇到了這些問題。李先生不慎丟失了自己的手機,手機世面價值5000元左右,李先生慎是失落。結果被王女士撿到,並聯繫上了李先生願意歸還手機。李先生很欣慰,認為遇到了好人。結果卻令人大失所望,王女士說要李先生給3000元酬謝費才願意歸還手機。理由是這個手機裡面的信息對李先生很重要。王先生覺得出於感謝,可以給幾百塊錢,但是王女士說要3000元,是否有點“勒索”的性質。王先生很是惱怒。那到底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可以分這幾種情況來看。

一、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二、歸還遺失物時,不能強行要求酬謝。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刑法》第274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並未規定拾得人有獲得酬謝金的權利。但是,如果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拿回遺失物時應按承諾支付報酬給拾得人。

三、不歸還遺失物的後果。

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涉嫌侵佔,是否構罪要看具體數額。《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城市文明道德精神的一部分。不論是失主還是撿到遺失物的人,都應該從自己做起,為和諧社會做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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