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告知,理賠糾紛的「地雷」

如實告知,理賠糾紛的“地雷”

為什麼說如實告知是,理賠糾紛的“地雷”?

我們今天就要好好說道說道:

一、什麼是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詳見保險法第16條、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5-8條)

二、為什麼要如實告知

瞭解了什麼是如實告知,那麼為什麼需要如實告知呢?

只有兩個字:公平

因為投保人遠比保險公司瞭解被保險人的情況,為了規範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力對等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

三、沒有如實告知的後果

如果投保人沒有進行如實告知,出險理賠後,輕則無法獲得理賠,重則保險公司會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權利來源保險法第16條第4、5款)。

四、怎麼如實告知

保險法第16條

第1款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詢問告知=有限告知主義

主動告知=無限告知主義

告知僅限於保險公司的詢問,沒有詢問的,投保人無須告知。

插一句:華夏人壽某一款重疾險詢問告知第8項:

“您是否患有或被懷疑患有肝炎、肝硬化”,如果是乙肝病毒攜帶或者是乙肝小三陽是不是需要告知呢?

請記住:感染了乙型肝炎病毒不一定就是乙型肝炎患者。沒有詢問乙肝病毒攜帶或者乙肝小三陽可以不用告知,只是詢問了肝炎,又和乙肝病毒攜帶或者小三陽有什麼關係呢?

五、總結

本人非常反對詢問告知擴大化。

如果不能幫助客戶獲得客戶應得的利益,作為一個專業的保險經紀人,你的專業價值體現在哪裡呢?

專業能力的體現,除了銷售技能、產品知識之外,基礎的告知技巧更能體現專業,不會告知的難稱自己是專業的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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