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早退回家途中發生事故,算工傷嗎?

董某深夜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車禍意外身亡。死者的近親屬遂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然而,人社局以員工早退,不屬於下班時間,作出了不屬於工傷的認定。死者近親屬與工傷認定機構由此引發糾紛,經過法院兩審終結,仍不服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那麼,下班早退途中出車禍,到底算不算工傷?

員工早退回家途中發生事故,算工傷嗎?

一、下班早退發生事故,人社局是否如認定為工傷?

董某是一家公司的保安,按照公司《門衛保安管理制度》規定,保安的工作時間為:早班7時至15時,中班15時至23時,晚班23時至次日7時,保安應當嚴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和排班表值班,如個人有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上班,需請假由公司統一安排。食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員工在規定的下班時間前30分鐘內下班的視為早退,遲到或者早退超過30分鐘視為曠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包括職工本人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造成的傷害。)

人社局綜合取得的各項證據材料,認定董某正常上班時間到23時,董某未經單位同意於22時25分左右騎自行車離開單位,不屬於職工正常的上下班範疇,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即董某在本次事故中導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據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董某發生事故受到的傷害,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二、最高院是否支持近親屬認定為工傷的訴求?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一審、二審法院也未支持董某近親屬郭某等3人的訴訟請求。郭某等三人不服判決,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院認為,董某系在公司任保安一職,該公司對門衛保安上下班時間有明確規定。董某案發當日正上中班,規定的下班時間是當日23時,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當日22時25分,故董某提前下班時間至少超過35分鐘。

以上事實,人社局在工傷認定階段對食品公司保安員馮某、徐某以及郭某所作的《詢問筆錄》均能夠證實,也能與董某和食品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每日工作八小時”的約定、該公司的《門衛保安管理制度》及《員工手冊》等相印證。原審法院在郭某等3人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實董某提前下班系經過公司批准或已跟同事完成正常交接班的情況下,認定董某提早下班屬於擅自離崗行為並無不當。

董某作為保安人員在工作時間擅自提前離崗超過半小時以上,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時間。郭某等3人的再審申請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其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故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未支持董某的工傷認定。

綜合以上,員工擅自離崗,非正常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身亡,不算工傷。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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