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區法院公開審理首起「拒執罪」案件

6月5日,甘州區法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公開宣判,該案被告人史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 情 回 顧

2016年11月,史某與同村的郭某因瑣事發生糾紛,在激烈爭吵後史某與郭某發生肢體衝突,導致郭某受傷。隨後郭某將史某訴至法院,甘州區法院在查明事實後,判定史某賠償郭某各項損失7759元。判決書生效後,史某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

在甘州區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史某家中種植耕地,飼養牲畜,並擁有拖拉機等農機具,以其家庭情況,履行七千多元的案件款沒有問題。史某拒不配合法院執行,並揚言“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甚至被司法拘留十五天後,仍拒不配合法院強制執行。2018年5月7日,甘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甘州區法院提起公訴。

甘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史某無視國家法律,作為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人,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判決的權威,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史某在案件審理期間自願認罪、悔罪,並繳清了案件款及承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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