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生病住院員工在住院期間發生的醫保範圍內費用,按政策比列報銷後的醫保用藥自負部分給予在企業內報銷。那企業給職工報銷的醫保範圍內未報銷的醫藥費是否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能否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綜上所述,上述問題屬補充醫療保險範疇,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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