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辦案|一起醉駕案爲何引發多項檢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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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醉駕被查獲

2017年1月28日農曆大年初一,陳某與朋友在某茶葉店飲酒後,開著自己的小轎車駛入惠安縣交通主幹道X308線。由於正處春節,又是凌晨,來往車輛極少,開著開著,陳某的眼皮就開始打架,或許是困或許是醉,他竟直接在車道上停車睡覺將近2個小時,直至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經抽血鑑定,陳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4.4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有沒有弄錯?”陳某得知酒精檢測的結果後,酒意全無,一下子癱軟在座位上。為何他如此緊張?原來,陳某系一名正在接受社區矯正服刑的緩刑罪犯。2014年5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至2018年5月將考驗期滿

若醉酒駕駛成立將被撤銷緩刑,其已接受的近3年社區矯正服刑也將“歸零”。怎麼辦?情急之下的陳某心裡打起了“小算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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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妄圖避責任

2017年2月20日,案件移交到惠安縣檢察院,根據檢察機關內部機構的案件職能管轄,此案分流至刑事執行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

在偵查機關對其訊問過程中,陳某僅供認駕車前在茶葉店只喝了一杯100ML的啤酒,是停車後又在車裡喝了兩三瓶啤酒後開始睡覺的。他的意圖在於以駕車時並未醉酒為辯解,進而推翻其駕車前實際飲酒量與其酒精檢測鑑定意見的關聯性。以此為核心,陳某的供述一直僅供認存在“酒後駕車”違法行為,拒不供認存在“醉酒駕車”的犯罪事實

案件成了“零口供”。陳某的這招“險棋”,讓原本能簡單辦理的醉駕案件變得複雜。惠安縣檢察院承辦人仔細審查了案件,判斷出陳某的無罪辯解明顯存在避重就輕、以圖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傾向。但辦理案件並不能僅僅依靠直覺,擊破陳某的謊言,必須靠證據。

鑑於此案證據尚未達到起訴標準,該院立即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著重補充以下證據:案發當日陳某駕車行駛的沿路監控錄像;案發當日通話通信記錄,查找一起喝酒的其他證人;搜尋停車位置有無見證人,對發現異常停車的報警人員進行詢問;出警民警到達時的現場勘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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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證據讓事實“說話”

隨著偵查取證的不斷進行,證據收集得越來越多,案件事實也逐漸明朗。

一方面,通過調查茶店一起喝酒的證人,證實了其看到陳某喝了七八杯以上啤酒;發現陳某異常停車並報警的兩名保安證實陳某駕駛的小轎車停在路中央近2個小時,雙閃也沒有打,發動機啟動著,旁邊沒有看到有啤酒瓶或啤酒易拉罐等異常物品;而民警的執法記錄儀錄像和現場勘查也印證了民警抵達案發現場後,陳某承認有喝酒,但辯稱車是朋友開的,同樣在轎車周邊也沒有酒瓶。

然而,在這些可預期可收集到的證據之外,卻有個預料之外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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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偽證徒增曲折

“案發時段本人曾經過陳某停車地段,並親眼所見陳某停車後喝酒……”在補充偵查卷中,陳某的朋友林某的一份證人證言讓人直呼意外。

如果林某明的證言屬實,那麼便不能排除嫌疑人陳某停車後繼續飲酒的可能,陳某的酒精檢測鑑定意見便不能關聯印證其駕車前的飲酒量和酒醉程度,陳某甚至有可能“疑罪從無”。因此,在有罪證據、無罪證據並存的情況下,檢察官反覆複查、核實相關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

隨後,偵查部門多次電話聯繫證人林某,林某均拒接來電。最終,經多方協調,林某同意到司法機關配合核實。在案發時間具體活動軌跡、途經現場具體時間、所駕交通工具等問題的細問下,林某一時語塞、閉口不答。

“你知道這樣做會有什麼後果嗎?”經耐心、細緻的法律教育,林某終於透露了實情:其並未在案發路段遇到陳某,也未見到陳某喝酒,其在案發時段的凌晨2時左右便抵達縣城某酒店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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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辯解當庭認罪

疑似無罪的證據被依法排除後,案情更加明晰。隨後,惠安縣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惠安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上,陳某仍維持原先供述。然而,經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詳細出示舉證了完整證據材料,並播放行車軌跡、出警現場錄像視頻後,特別是被當場查獲後辯稱系朋友開車、並非本人開車,以及其在抽血現場清醒表示其為緩刑罪犯,請求民警從輕不予追究的錄像片段後,陳某當場表示認罪。

同時,鑑於證人林某證言曾出現先後不一致的情況,法院要求其到庭進行證人出庭作證。林某手捧憲法宣誓,公訴人依法對其進行詢問,證人林某在法庭上再次確認了其並未在案發現場看到被告人的事實。

最終,惠安縣法院經審理,依法以犯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拘役2個月15天,並與前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判決後,被告人陳某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8日,陳某被交付監獄執行刑罰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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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圖包庇難逃苦果

在辦理此案過程中,證人林某因企圖幫助犯罪嫌疑人陳某逃避危險駕駛行為,存在包庇行為,惠安縣檢察院書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局於2018年4月10日以涉嫌包庇犯罪移送審查起訴,林某因為一時的朋友義氣而觸犯法律,被惠安縣檢察院公訴部門以涉嫌包庇罪起訴至人民法院,5月30日,一審法院以林某犯包庇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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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檢察彰顯實效

“緩刑考驗期間再次犯罪,社區矯正部門明顯存在失職,必須採取相應措施”,刑事執行和刑事申訴檢察部的負責人在該案了結後並沒有鬆一口氣,而是針對社區矯正工作開展專項巡迴檢察

通過在每個鄉鎮司法所查閱社區矯正人員檔案、約談社區矯正人員、通過GPS手機定位系統隨機抽查社區矯正人員行蹤等方式,發現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中還存在人機分離、請銷假審批不夠規範、思想彙報過於形式化、人員檔案數據更新不及時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惠安縣檢察院向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司法局藉助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加強手機定位管理,採取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解決虛管、漏管、脫管的問題,司法局根據檢察建議,利用智能手機通過網絡、GPS定位等功能,根據社區矯正人員拍攝照片時所處位置、背景等預先設置的信息與後臺存儲的人臉照片樣本進行比對,從而確定社區矯正人員的實時位置,一旦發現異常,系統將自動報警。

該系統啟用以來,惠安縣社區服刑人員共人臉識別簽到2萬餘次,發現社區服刑人員人機分離5次,發現未請假外出2人次,實現了全省範圍內社區矯正“人臉識別”監管系統零的突破,該做法被泉州市司法局轉發推廣,還被全省社區矯正系統推廣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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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監督形成合力

檢察辦案|一起醉駕案為何引發多項檢察監督

目前,惠安縣檢察院已受理審查起訴緩刑考驗期間再次犯罪案件4件4人,批准逮捕1件1人,為了強化監督實效,該院與縣司法局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向檢察機關報備相關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材料,定期對轄區內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巡視檢查,並適時開展隨機抽查與走訪約談,形成監督合力,今年4月28日,惠安縣檢察院聯合惠安縣司法局在縣社區矯正中心設立我市

首個“社區矯正檢察工作室”,並共同出臺了《關於設立社區矯正檢察工作室的實施方案》、《關於在社區矯正執法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與監管制約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由社區矯正檢察工作室負責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日常工作,依法對社區矯正交付、監管、終止執行等環節實施全程監督,受理社區服刑人員及其家屬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控告、申訴及請求,組織社區矯正人員旁聽庭審1場次,並協助社區矯正管理教育中心做好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強化對社區矯正執法環節的同步動態監督。

許金標檢察長到司法局走訪

並掛牌成立檢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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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辦案|一起醉駕案為何引發多項檢察監督

今後,惠安縣檢察院還將充分發揮“智慧檢察”的優勢,通過升級人臉識別監管模塊、探索搭建社區矯正與檢察監督指導中心網絡對接平臺等形式,實現對社區矯正人員的全天候實時、動態嚴格監管,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監督。

END

文編丨陳華南 呂楚程 孫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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