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人不是農村戶口的政策,有什麼特別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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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人不是農村戶口的政策,有什麼特別規定嗎?

能提出這麼精準的問題還真不容易,也說明提問者介入過或者至少諮詢過林地承包或流轉的相關規定,那麼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到底有哪些不同,有什麼特別規定呢?

城市居民、農村居民以及本村組居民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有的各項林業政策和規章制度都是從無到有,從有到不斷健全,不斷完善,以適應新時期林業發展的需求。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後,原始承包人核換髮了新版林權證,建立了林權流轉制度和相關規定,一旦流轉雙方達成一致,簽訂流轉合同,便可以過戶核換髮林權證,但隨著少數原始承包人不理智的“清倉式”流轉、長期流轉,暴露出林權無序流轉的弊端,即造成原始承包人“失地”,為了遏制這種現象,保護原始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各地曾一度暫停林地公開流轉過戶,只允許林權在山場所有權內部(所有權為組集體的在組集體成員之間流轉,所有權在村集體的在村集體成員之間流轉)流轉過戶。

也就是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初期,無論是城鎮居民、農村居民還是本村組居民都可以隨意流轉過戶山場,但後來暫停了這種無序流轉,只允許山場在所有權集體內部成員之間流轉。已經流轉的也暫停過戶發證業務。

林業“三權分置”將打破上述規定,掃清全社會辦林業的障礙

但暫停林權的公開流轉不是長久之計,也不利於林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林業“三權分置”政策應運而生,即將山場的“四權”(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精簡合併為“三權”,即山場的所有權、山場的承包權、山場的經營權。

林業“三權分置”的核心就是:明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通過明晰所有權釐清山場的歸屬問題;通過穩定承包權來確保集體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流轉不“失地”;通過放活經營權吸引全社會閒置資金投資林業、發展林業,徹底掃清全社會辦林業的障礙。

林業“三權分置”以後的流轉規定

實行林業“三權分置”以後,包括前期流轉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流轉單位或個人,可以及時核發“林地經營權證書”,林地經營權證書明確闡述了該山場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主體,林權流轉單位或個人持有林權經營權證書,擁有與林權證等同的權利,在流轉核定的期限內,可以申報林業項目、可以申請採伐、可以抵押融資、可以再次流轉等,而且不受是否城鎮居民、是否農村居民、是否本村組集體成員的限制。


簡單的說,林業“三權分置”釐清優化了山場的各種權屬關係,簡化方便了林權流轉程序;為新時期林業的新發展掃清了障礙,為致力於林業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築起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需要說明的是,林業“三權分置”試點已經成功,尚在推廣實施階段,各地實行的進度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三權分置”實事求是、簡單方便、切實可行,必將成為新時期林業流轉上的新政策。


風兒悠悠

林地承包人不是農村戶口,這是符合政策的。

  1. 集體林地的承包有兩種方式,一是林地家庭承包方式。二是林其他方式承包

  2. 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每一農戶作為承包人與集體經濟組織建立承包關係,承包林地用於林業生產經營的方式。家庭全體成員享有平等的初始權。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將林地林木發包給農戶經營時,應當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來確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按戶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這其中的要義就是戶戶承包,人人有份。
  3. 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經營方式的集體林地和林木,由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建立承包關係,承包林地林木用於林業生產經營的方式。這其中的要義是承包者可以是集體成員,也可以是集體以外的成員。

從以上兩種集體林地的發包方式,可以清晰的看出,題主所說的林地由城市居民承包,是符合政策規定的。

網友們。你認為對不?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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