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繼承權的小知識

普法:繼承權的小知識

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①是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

②以人身關係為基礎。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係為依據而確定的。

③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開始遺產繼承。

中國的社會主義繼承製,不僅徹底廢除了延續幾千年的宗祧繼承、立嗣承宗的制度,而且有利於妥善處理社會主義家庭中的財產關係,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保護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以實現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的家庭職能。

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範圍,確定繼承遺產的範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繼承法》第25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的繼承權,除因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外,還可因被剝奪而喪失。剝奪繼承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並按司法程序進行。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繼承開始後,經司法程序剝奪其繼承權:謀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謀害其他繼承人的;對被繼承人生前有虐待、遺棄行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權的保護

當繼承人受到侵犯時,繼承人有權提起訴訟,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的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是指:被繼承人不論男女有同樣的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夫妻都有繼承對方遺產權利。

2、養老育幼的原則,養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繼承法也把它作為一項重要原則,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適當予以照顧,為末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3、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繼承問題。分割遺產時適當考慮各繼承人的經濟狀況,與被繼承人的關係、對家庭的貢獻等各種因素,互相協商確定各自的繼承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

4、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我國繼承法根據憲法中“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一方面規定了繼承權的主體、客體、內容等事項,起到確權的作用;另一方面規定了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的法律保護措施,起到護權的作用,充分體現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5、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我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也沒有訂立遺贈撫養協議,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應當多分得遺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分配遺產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如果未盡扶養義務,不得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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