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如何认定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如何认定

因生母与非婚生子女因分娩的客观事实,一般无需经过认领就发生自然的母子女关系,所以在这里主要讨论非婚生子女与生父关系的认定。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亲属法中往往都设有准正和认领制度。

一、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该制度始源于罗马法,其立法价值在于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接。

其主要形式有三种:

1、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如德国民法典第1719条规定:“生父与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

2、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如日本民法典第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3、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的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者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均有此类规定。我国《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准正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是认可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二、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如德国民法典第1723条规定:“认领须由生父申请,经监护法院宣告认领。”

认领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自愿认领,即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愿意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是强制认领,即生父不愿意认领时,子女、生母或其他请求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强制确认子女的生父,使其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未有认领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确有适用强制认领的案例存在,如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证据确凿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出生以来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若无法或者生父不愿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可根据提出抚养费请求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手术风险告知书、病人入院告知书,生活照片,同居证明等,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等法律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综合判断。

三、非婚生子女通过亲权确认后,其抚养诉求就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依据。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准确理解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方法,我们才能更好的在审判实践中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非婚生子女抚养类案件作出公平,有效的裁判,才能更好的维护非婚生子女这类人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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