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現圍觀跳樓、干擾救援:別傳染上「冷漠病」|新京報快評

文| 熊志

6月26日晚,江蘇南通一名女子爬到住宅樓樓頂想要輕生,經過消防和公安3個多小時的工作,最終女子放棄了輕生念頭。但是在救援過程中,樓下有圍觀者卻用燈光刺激女子並起哄“跳啊,跳啊”,消防中隊副中隊長立即喝止了他們。沒想到還有人爬到更高的樓層,依舊嘗試用強光燈去照女子所在的頂樓。

不到一週,甘肅女孩跳樓時的圍觀場面再次上演。所幸救援及時,那些慫恿自殺和干擾消防救援的舉動,沒成為壓垮生命的最後一根稻草,但這場面回頭看依舊讓人心有餘悸,它說明甘肅女孩的死亡,還沒有換來社會層面足夠有力的警示效果。

對意欲自殺的人而言,輕生不少時候是因為外界刺激,如果在站上樓頂那一刻,能夠收到來自社會的善意,其內心的絕望多少會驅散。只是當圍觀者將強光打向女子時,這種只為更清楚地觀賞他人苦難的舉動,讓女子原本悲慘的故事,扭曲為一種可供消費的作品。

看客文化本質上還是指向人性中冷漠、自私等原始的一面,正如有論者提到,慫恿自殺,更多是在去個性化的群體環境之下,人性弱點被放大的結果。

所以,討伐圍觀者很簡單,但離開網絡置身於真實的現場時,任何一丁點的冷漠,還是很容易像病毒一樣傳染。這也正是時隔一週,同樣的場景再次上演的原因。

此次事件發生在夜晚,黑暗的環境,為起鬨者提供了天然的庇護,讓起鬨者能夠以匿名的無風險方式,去刻薄地喊出“跳啊,跳啊”。但需要提醒的是,不顧消防人員呵斥,只為近距離欣賞一場悲劇,這不僅是一種道德層面的自私和冷漠,還可能違法。

如果起鬨和強光照射的行為明顯阻礙了消防救援,那麼按照《消防法》的規定: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公安機關可以認定為擾亂社會秩序,依法追責。

甘肅女子跳樓風波後,警方打破常規出手拘留起鬨者,讓干擾救援、慫恿自殺這類過去只能靠道義譴責的行為,被納入法律懲戒的範疇。對於那些漠視他人生死的看客而言,法不責眾和取證難等因素,可能不會再是免責的擋箭牌,他必須考慮自己刺激性言論和不當行為的後果。

當然有必要提醒的是,在用法律為社會秩序兜底時,也需謹慎,避免擴大化適用或矯枉過正,造成不必要的誤傷。

□熊志(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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