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是否也會「過期」?

申請執行是否也會“過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應當分別計算,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計算申請執行期間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時間概念:

一是起算日期,法律文書規定一次性履行的,起算時間應為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申請執行起算日期為每一期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法律文書中未規定履行期間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即為申請執行的起算日期。

二是申請執行期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當事人拒絕按照法律文書內容履行義務開始起算,權利人怠於行使申請執行權超過兩年時間的,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訴訟權利就此滅失,當事人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勝訴利益將無法得到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是否也會“過期”?

與訴訟時效相同,申請執行時效同樣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申請執行時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阻礙勝訴方行使申請強制執行權的法定情形時,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訴訟時效中止後,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間仍然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時效中止,待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繼續進行。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必須掌握好以下兩個條件:首先,法定事由必須發生或延續至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才會發生中止的效力。其次,法定事由不僅是簡單的申請執行困難,其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申請執行的客觀嚴重程度。

申請執行是否也會“過期”?

申請執行時效中斷,是指申請執行時效因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當事人不積極行使權利的,可能因為申請執行時效過期而喪失要求法院介入強制實現權益的訴訟權利,只要有與當事人不積極行使權利相反情形存在的,便可適用申請執行時效中斷制度。

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已經過的時效期限歸於無效,中斷時效的情形持續存在的,存續期內停止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直至情形消失後,重新計算申請時效。

由此可見,我們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要注意兩個時效:一個是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不在該時效內提起訴訟的,將喪失通過司法機關對糾紛進行審理而獲得勝訴利益的可能。

另一個則是勝訴判決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執行時效,當事人不在該訴訟時效內申請強制執行的,將直接喪失申請司法機關介入、強制實現勝訴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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