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物業公司及開發商索賠 法院判決物業賠償3萬餘元
由於物業將門牌號弄錯,業主崔某將另一業主許某的房屋廚房和衛生間進行了裝修。許某認為自己的新房一下變成了“二手房”,為此他起訴物業公司和開發商,要求兩被告賠償房屋折舊損失41000元和事發後不能入住的損失44122元。
門牌號排錯 新房變“舊房”
2015年3月,許某購買了房山區良鄉鎮某小區205號房屋。去年3月,許某再去的時候發現鎖開不了,就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將門打開,但許某進到自己房子裡發現房子變樣了,家裡的衛生間和廚房被裝修了。
經過詢問,原來小區樓號有變化,物業公司以為涉案樓宇的樓號也有變化。於是,物業公司在業主收房時將門牌號排錯了。原本購買的是202號房屋的崔某,實際收的卻是205號房屋,即許某的房屋。此後,崔某對205號房屋的廚房和衛生間進行了裝修。
雖然事後物業公司將涉案房屋已被裝修的部分恢復成毛坯狀態,並於去年12月再次通知許某收房,但許某以雙方尚存在爭議為由,未辦理收房手續。許某認為自己的新房被他人裝修,從新房變成了“二手房”,便起訴物業公司和開發商要求賠償。
支持部分訴求 獲賠3萬餘元
物業公司認可在交房時房屋排號有問題,但不同意原告主張的房屋折舊費、租金等,關於原告已繳納的物業費和供暖費可以進行協商。
開發商認為,收錯房這件事情與其無關,是物業的失誤導致小區另一名業主將原告的房屋當成自己房子收了,並把原告的鎖給換了。因此,許某的損失是物業造成的。
許某稱,因無法入住涉案房屋,所以在外租房居住,承租的房屋面積為116平方米,每月租金3800元。物業公司和開發商都不認可許某主張的租金損失,認為應該按照許某購買的涉案房屋的面積計算其相應的租金損失。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將本應該交付給許某的房屋交付給案外人存在過錯,所以應該對許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租金損失方面,物業公司從去年3月就知道交錯房的事情,但直到去年12月才再次通知收房,所以對此期間產生的租金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租金標準應根據涉案房屋的位置、面積,參考同等地段、同等面積及同等條件房屋的一般租金標準予以確定。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許某物業費、取暖費、租金損失及交通費共計30522元。
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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