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工程增減項未明確,工程造價應何定

對於每一個家庭而言,房屋裝修都不是一件小事,與此同時,又是一件實實在在的煩心事。由於在裝修過程中,存在業主與施工方裝修信息不對稱,裝修行業施工不規範等各種問題,導致裝飾裝修糾紛產生,訴訟維權案件不斷。近年來,很多業主或施工方都選擇採用訴訟方式解決房屋裝飾裝修期間產生的問題。近日,青秀區法院受理了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其案件要點是雙方當事人對工程增項未進行具體項目的明確,最後雙方爭議應該如何確定最後工程的造價。

  案情如下:2012年底,原告王先生與被告陽光裝修公司簽訂房屋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陽光裝修公司對王先生的房屋進行裝修。工程採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價為30萬元。竣工後,應通知業主驗收,在驗收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被告陽光裝修公司表示工程於2013年6月17日竣工,7月18日驗收,因王先生在裝修期間不斷對工程進行增項,工程成本增加,現在王先生尚拖欠工程款16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尾款及違約金。而原告王先生認為工程未完工也沒有驗收,並沒有增項,裝修公司只完成了20萬多的工程,其已經給付工程款26萬元,不存在工程尾款的問題。審理中,鑑定裝修工程造價為38.6萬元,鑑定花費3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均應予以履行。合同約定了30萬的交鑰匙工程,但雙方均無法提供30萬對應的有雙方簽字的具體項目報價書,現針對增減項問題及工程竣工問題亦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在雙方沒有約定情況下,無法只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金額確定工程造價,施工過程中,雙方均在施工現場,有能力掌控工程項目及相應費用,故法院根據鑑定報告出具的工程造價判決王先生向裝修公司支付工程款12.6萬元,並承擔鑑定費1.5萬元。

  法官寄語:

裝修中經常出現增減項問題,尤其是裝修增項,易導致裝修成本超支。建議若業主選擇全包的裝修方式時,應在在合同中明確全包價格對應的具體裝修項目,一旦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則應由雙方共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不僅可以明確增減項目調整後的工程費,也有助於明確工期是否存在延誤問題。同時需要提醒業主,一旦此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若雙方對工程質量或工程造價存在爭議,則需要啟動司法鑑定程序,鑑定週期較長、成本也較高,維權也需理性對待。

撰稿人:胡歆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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