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冒領母親存款 構成詐騙罪獲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胡某之母邱某在銀行以自己名義存款2萬元,2015年10月7日,胡某陪邱某到銀行又將上述存款的本息共計20666.03元轉存一年。2016年7月初,胡某以其女兒上學需要為由從邱某處拿走邱某的戶口本及身份證。2016年7月5日,胡某持邱某的戶口本及身份證來到銀行,並找他人冒充邱某,以掛失補辦為由,辦好新的存單,並將存單上的本息合計21141.6元全部騙領。

2016年10月份,邱某給胡某某(邱某兒子)一個銀行的定期存單,讓其到銀行將錢取出來。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胡某某該存單已掛失,裡面的錢都被人取走。胡某某驗證取款手續上的簽名不是邱某所籤,遂與邱某同銀行交涉,後來銀行就把2萬多元存款先行墊付給了邱某。案發後,為胡某辦理掛失取款業務的銀行櫃員戴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胡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胡某與銀行達成和解協議並還款,取得了該銀行的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胡某騙取銀行向其支付其母名下的存款21141.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鑑於其坦白情節和取得諒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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