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冒领母亲存款 构成诈骗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胡某之母邱某在银行以自己名义存款2万元,2015年10月7日,胡某陪邱某到银行又将上述存款的本息共计20666.03元转存一年。2016年7月初,胡某以其女儿上学需要为由从邱某处拿走邱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2016年7月5日,胡某持邱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来到银行,并找他人冒充邱某,以挂失补办为由,办好新的存单,并将存单上的本息合计21141.6元全部骗领。

2016年10月份,邱某给胡某某(邱某儿子)一个银行的定期存单,让其到银行将钱取出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胡某某该存单已挂失,里面的钱都被人取走。胡某某验证取款手续上的签名不是邱某所签,遂与邱某同银行交涉,后来银行就把2万多元存款先行垫付给了邱某。案发后,为胡某办理挂失取款业务的银行柜员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胡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胡某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还款,取得了该银行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骗取银行向其支付其母名下的存款211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坦白情节和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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