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定代表人與善意相對人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承包村組土地 發展種植業

李某從某農業大學畢業後便開辦了A農林實業有限公司發展種植業。2015年1月,A農林實業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為了開展業務,時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代表公司與內鄉縣甲村組(以下簡稱甲村組)經過多次協商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承包該村部分土地並投入資金進行土地平整和種植投入。

情況有變 經協商解除承包合同

2016年7月,在A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期間,該縣政府為了引進先進種植技術開展高效農業項目,經過全面考察篩選,選定甲村組的土地,這也意味著需要使用A公司所承包經營的土地。甲村組與A公司經過多次協商後,雙方達成協議:由甲村組給予A公司適當經濟補償和賠償,A公司同意解除雙方2015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10月22日,李某以A公司的名義與甲村組簽訂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

狸貓換太子 簽了個“假”合同?

本以為事情到此已經結束。沒想到,2017年2月,B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將李某和甲村組告上了法庭,請求內鄉法院依法判決解除2016年10月22日A公司與甲村組簽訂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原來,在2016年8月5日,A公司經過工商登記變更為B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李某變更為周某,且李某與周某系夫妻關係。

在庭審中,B公司主張李某在已經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與甲村組簽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的行為屬於越權代理,該合同無效,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法院認定李某簽字行為有效

內鄉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2016年10月22日李某的簽字行為對B公司是否有效;二是2016年10月22日所簽訂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是否存在法定的無效、可撤銷情形。

對於焦點一,法院認為:李某在簽訂合同時,明知A公司的名稱已經變更為B公司且不告知甲村組的情況下,故意使用原A公司的名稱、並加蓋A公司的印章與甲村組簽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書》,雖然李某已經沒有代理權,但其行為使得合同相對人甲村組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故李某的簽字行為有效。

對於焦點二,法院認為:B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簽訂的解除承包合同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亦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雙方簽訂的解除承包合同存在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B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遂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判決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

李某和B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訴,案經二審,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代表A公司與甲村組簽訂解除承包合同時雖然李某沒有代理權,但上訴人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公司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行為讓合同向對方甲村組知曉,基於雙方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時,是由上訴人李某作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被上訴人甲村組簽訂這一事實,現李某與甲村組進行合同解除符合一般的交易規則,被上訴人甲村組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為具有代理權,其後果應當由B公司承擔,且上訴人B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實李某與甲村組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及其他導致合同存在法定無效和可撤銷情形,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防範?

法條鏈接: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9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76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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