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

為保證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復工作正常推進,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和要求,日前,經省政府同意,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發佈了《關於我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通知》指出,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範圍及對象包括在我省境內進行礦藏勘察開採和工程建設徵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因工程建設、勘察、旅遊等活動需要臨時佔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採集或者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草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在草原範圍內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通知》還明確了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並規定了光伏電站的草原植被恢復費。指出,草原植被恢復費按徵佔用草原面積畝數徵收,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和地方重點保護草原野生植物的草原植被恢復費,按照不同植物的市場價格徵收。另外,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單位應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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