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甲供材」那些事

文/麻麻

在建築施工企業,“甲供材料”現象普遍存在,營改增前似乎這現象跟企業的稅負沒啥太大關係,所以,也並未引起關注,但是營改增後,因為相關文件的規定,在建築施工合同有甲供材料約定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可以有對該項目增值稅計稅方式的選擇權,不同方式下帶給施工企業的稅負成本、成本管控模式有很大的差別,所以,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管理者對此開始關注和重視;那麼,我今天就和大家來聊聊這個話題吧。

聊聊“甲供材”那些事

聊聊甲供材那點事兒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之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築服務”第2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材料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在該條文件規定中有兩個字特別重要 “可以”,具體的內涵是,只要發生“甲供材”現象,建築施工企業在增值稅計稅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既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許多稅務界的朋友說,在他們看來這就是國家給企業在營改增初期開的一個口子,許多尚未規範到位,無法獲取充分的抵扣發票的企業,可以在施工合同簽訂時考慮通過“甲供材”這個幌子來進行稅務籌劃,因為稅總的文件也沒有明確要求“甲供材”的具體金額,也沒有要求“甲供材”佔總合同金額的比例,哪怕只有1元錢的甲供材,企業也可以以此來選擇簡易徵收計稅方法,這樣增值稅率是3%,企業的稅負與營業稅時期基本一致因為價稅分離的原因還略有微降。事實果真如此嘛?

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施工業務是3%)計算的增值稅額,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之相對應的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是嚴格按照當期銷項稅額扣減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後的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方法,至於到底選擇哪種方法對企業來說稅負率低,這是一個需要綜合計算和考量的問題,不同的管理團隊、不同的經營模式也許對同一項目都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真要選擇必須要全面綜合判斷。

聊聊“甲供材”那些事

聊聊甲供材那點事兒

當然,針對不同的行業某些特殊的業務事項,稅總後續又通過一些文件進行了特別約定,借用打補丁方式又把這選擇權給固化和取消了。比如說:財稅[2017]58號規定的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築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這時“可以”變成了“一律”,選擇權沒了。

其實,就選擇權來說事實上正真的權利在甲方業主手上,用不用“甲供”的方式完全取決於業主的決定,而他的選擇肯定把賬算得門清,就拿房地產企業來說,同樣的需要增值稅抵扣,他怎麼會把便宜讓施工單位賺而自己只拿對方按簡易徵收開具的3%的進項抵扣?除非甲供材料部分他自己取得的抵扣更加高過施工單位開給他的10%的進項抵扣;所以,作為施工單位,即便合同裡有甲供的約定,你的選擇其實對方基本已經給你算清楚了,進項抵扣率高的材料若都被甲供了,你的抵扣鏈條斷裂、抵扣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選擇簡易徵收只能是最明智的策略。

因為平日裡經常遇到項目經理來詢問和探討“甲供材”施工模式的事宜,我發現很大程度上大家對甲供的認識還停留在營業稅時期的狀態,概念模糊不清,甚至理解上南轅北轍,所以接下來再說說究竟何謂“甲供材”?以及“甲供材”項目的合同約定及涉稅處理。

我們來一起回憶一下營業稅項下的“甲供材”是怎麼樣的存在?首先,甲供材部分的價值基本都包含在施工合同的總額裡面,施工單位跟甲方業主結算的時候無論是否甲供都按總額開票納稅與甲方結算,而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時會把甲供部分金額扣除,用一堆從供應商處直接開給施工單位的甲供材發票抵頂該部分對應的工程款,所以,我一直說這種狀態是“偽甲供”,頂多只能理解為甲方業主對施工單位指定供應商,並越俎代庖的替施工單位直接採購墊付款項,事後再清算。其次,如果有個別業主是真甲供,甲供部分沒列入施工合同總額,那麼對業主來說施工單位提供的服務在他的賬上頂多是個在建工程,他要完整的轉為固定資產,還得把自己甲供部分的價值依法交完營業稅才行。

所以,在增值稅的當下,我們不能再把這種偽模式當成“甲供材”了,那麼要享受稅總文件規定的甲供材項目的選擇權,我們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對於企業管理者來說,無論財務管理也好、稅務籌劃也罷,起點應該源於業務前端,最後落腳點在合同的簽訂,財務如何核算,稅務如何避險減負都要根據合同具體條款的約定,所以我們要從合同的簽訂聊起。

在實踐中存在兩種“甲供材”的合同簽訂方法:

一種是建築合同“合同價款”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額;

另一種是建築合同“合同價款”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額

施工企業可以根據“甲供材”合同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徵增值稅,施工企業與甲方業主簽訂“甲供材”合同時,必須要看招標文件中是否允許簽訂“甲供材”合同。必須要在施工合同中對“甲供材”事項有明確約定。

根據上面兩種不同的合同價款,“甲供材”金額是否計入建築企業的銷售額,計算建築企業銷售額的方法,分為總額法和差額法兩種。

總額法:

當企業採用第一種方法,在合同價款中包含了“甲供材”的金額,那麼就是總額法確認銷售額了。

首先,甲方購買的“甲供材”部分計入施工企業的銷售額(或產值)和結算價;

其次,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含“甲供材”的結算額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最後,甲方必須就“甲供材”部分向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

差額法:

當企業採用第二種方法,在合同價款中不包含“甲供材”的金額,那麼就是按差額法確認銷售額了。

首先,甲方購買的“甲供材”部分不計入施工企業的銷售額(或產值)和結算價;

其次,施工企業按照不含“甲供材”的工程結算額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甲方無需就“甲供材”部分向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

兩種方法下,對施工企業來說施工合同不含“甲供材”金額,結算和財務處理就比較單純,也不會受制於甲方的進項開票風險。在施工合同含“甲供材”金額的前提下,一定要注意防範增值稅進項發票的風險,根據“三流合一”的原則,甲供材部分的實物材料、資金票據都只能是從甲方獲取,而不能是像以前那樣直接從上游供應商開給施工企業,而甲方墊付的貨款直接從工程款裡內扣,那就又回到我前面說的指定供應商的“偽甲供”模式,那麼無論你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實質非甲供)還是一般計稅方式(三流不一致)都是蘊含稅務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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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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