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甲供材”那些事

文/麻麻

在建筑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现象普遍存在,营改增前似乎这现象跟企业的税负没啥太大关系,所以,也并未引起关注,但是营改增后,因为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建筑施工合同有甲供材料约定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有对该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权,不同方式下带给施工企业的税负成本、成本管控模式有很大的差别,所以,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管理者对此开始关注和重视;那么,我今天就和大家来聊聊这个话题吧。

聊聊“甲供材”那些事

聊聊甲供材那点事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材料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字特别重要 “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许多税务界的朋友说,在他们看来这就是国家给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开的一个口子,许多尚未规范到位,无法获取充分的抵扣发票的企业,可以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考虑通过“甲供材”这个幌子来进行税务筹划,因为税总的文件也没有明确要求“甲供材”的具体金额,也没有要求“甲供材”占总合同金额的比例,哪怕只有1元钱的甲供材,企业也可以以此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这样增值税率是3%,企业的税负与营业税时期基本一致因为价税分离的原因还略有微降。事实果真如此嘛?

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施工业务是3%)计算的增值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之相对应的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严格按照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至于到底选择哪种方法对企业来说税负率低,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计算和考量的问题,不同的管理团队、不同的经营模式也许对同一项目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真要选择必须要全面综合判断。

聊聊“甲供材”那些事

聊聊甲供材那点事儿

当然,针对不同的行业某些特殊的业务事项,税总后续又通过一些文件进行了特别约定,借用打补丁方式又把这选择权给固化和取消了。比如说: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这时“可以”变成了“一律”,选择权没了。

其实,就选择权来说事实上正真的权利在甲方业主手上,用不用“甲供”的方式完全取决于业主的决定,而他的选择肯定把账算得门清,就拿房地产企业来说,同样的需要增值税抵扣,他怎么会把便宜让施工单位赚而自己只拿对方按简易征收开具的3%的进项抵扣?除非甲供材料部分他自己取得的抵扣更加高过施工单位开给他的10%的进项抵扣;所以,作为施工单位,即便合同里有甲供的约定,你的选择其实对方基本已经给你算清楚了,进项抵扣率高的材料若都被甲供了,你的抵扣链条断裂、抵扣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选择简易征收只能是最明智的策略。

因为平日里经常遇到项目经理来询问和探讨“甲供材”施工模式的事宜,我发现很大程度上大家对甲供的认识还停留在营业税时期的状态,概念模糊不清,甚至理解上南辕北辙,所以接下来再说说究竟何谓“甲供材”?以及“甲供材”项目的合同约定及涉税处理。

我们来一起回忆一下营业税项下的“甲供材”是怎么样的存在?首先,甲供材部分的价值基本都包含在施工合同的总额里面,施工单位跟甲方业主结算的时候无论是否甲供都按总额开票纳税与甲方结算,而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会把甲供部分金额扣除,用一堆从供应商处直接开给施工单位的甲供材发票抵顶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所以,我一直说这种状态是“伪甲供”,顶多只能理解为甲方业主对施工单位指定供应商,并越俎代庖的替施工单位直接采购垫付款项,事后再清算。其次,如果有个别业主是真甲供,甲供部分没列入施工合同总额,那么对业主来说施工单位提供的服务在他的账上顶多是个在建工程,他要完整的转为固定资产,还得把自己甲供部分的价值依法交完营业税才行。

所以,在增值税的当下,我们不能再把这种伪模式当成“甲供材”了,那么要享受税总文件规定的甲供材项目的选择权,我们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无论财务管理也好、税务筹划也罢,起点应该源于业务前端,最后落脚点在合同的签订,财务如何核算,税务如何避险减负都要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所以我们要从合同的签订聊起。

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

一种是建筑合同“合同价款”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

另一种是建筑合同“合同价款”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

施工企业可以根据“甲供材”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施工企业与甲方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必须要在施工合同中对“甲供材”事项有明确约定。

根据上面两种不同的合同价款,“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建筑企业销售额的方法,分为总额法和差额法两种。

总额法:

当企业采用第一种方法,在合同价款中包含了“甲供材”的金额,那么就是总额法确认销售额了。

首先,甲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其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的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后,甲方必须就“甲供材”部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差额法:

当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在合同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的金额,那么就是按差额法确认销售额了。

首先,甲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其次,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的工程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无需就“甲供材”部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种方法下,对施工企业来说施工合同不含“甲供材”金额,结算和财务处理就比较单纯,也不会受制于甲方的进项开票风险。在施工合同含“甲供材”金额的前提下,一定要注意防范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风险,根据“三流合一”的原则,甲供材部分的实物材料、资金票据都只能是从甲方获取,而不能是像以前那样直接从上游供应商开给施工企业,而甲方垫付的货款直接从工程款里内扣,那就又回到我前面说的指定供应商的“伪甲供”模式,那么无论你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实质非甲供)还是一般计税方式(三流不一致)都是蕴含税务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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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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