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充分發揮保險業在大類資產配置上的能力

银保监会: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大类资产配置上的能力

對比普通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辦法》提出了哪些新要求?負責人稱,《辦法》一方面明確了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在投資範圍和比例、投資能力、投資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應當符合有關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另一方面從業務條件、大類資產配置、運作規範、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對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運用提出了專門要求。

《辦法》對業務條件的規定比較高,主要考慮是什麼?負責人稱,主要目的:一是強化保險公司的投資能力建設。二是甄選優質的投資資源對接稅延養老保險資金。三是強化投資經理和組合經理管理。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為什麼《辦法》專門設置了“大類資產配置”一章?有什麼考慮?負責人稱,資產配置、擇時和擇券是投資組合管理的三大重要工具。國外成熟市場理論和經驗表明,大類資產配置是管理長期資金、獲取穩定收益的重中之重,能夠保證投資組合在既定風險偏好的約束下爭取最優收益,同時避免重大損失的發生。這既是保險資金投資的天然要求,又與養老金等長期投資目標相契合。經過十幾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保險機構逐步積累了較為豐富的長期資金管理經驗,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多資產多品種多策略的大類資產配置能力,為實現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長期保值增值奠定了堅實基礎。

《辦法》把行業實踐總結提升為規則制度,從職責定位、戰略資產配置、戰術資產配置、配置策略、配置模型與系統5個方面進行規範,要求保險機構和投資管理人切實把握長期資金運作的基本規律和要求,充分發揮保險業在大類資產配置上的能力與特長,助力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發展;同時提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可以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提供專門的大類資產配置解決方案,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確保資金的長期穩健運作和保值增值。

《辦法》在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理上有哪些要求?負責人稱,為切實加強對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有效應對投資運作中各類風險的挑戰,《辦法》從三個層面提出了風險管理要求:一是在總體風控要求上,強調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內控流程,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對風險進行識別、計量、監測和評估。二是在操作層面上,針對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需重點關注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投資策略偏離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下行風險等,分別提出了具體的風險管理要求。三是在風險保障措施上,要求投資管理人按照賬戶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以更好保護參保人利益。

《辦法》對於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運作有哪些要求?負責人稱,《辦法》從賬戶隔離、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委託原則、估值要求、信息披露等6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在賬戶隔離方面,要求保險公司針對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並按照“普通賬戶”和“獨立賬戶”管理要求,實行分賬戶管理。二是在投資範圍方面,明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可投資品種適用於現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三是在投資比例方面,要求將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納入保險資金運用整體比例監管,同時明確,其單獨計算的投資比例應符合大類資產監管比例和集中度風險監管比例。為增強操作性,《辦法》對於建倉期間的投資賬戶設定了特殊的監管政策。四是在委託原則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優先選擇具有長期資金管理經驗、資產配置體系完善、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五是在估值要求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和投資管理人制定相關估值管理制度,明確估值程序和技術,健全估值決策體系。對C類產品投資賬戶的估值,應當堅持公允價值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六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投資管理人向保險公司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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