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一女子三千塊買的橄欖油因爲沒標明含量,索要十倍賠償,被判敗訴,爲什麼?


這個女士就是偷雞不成反搭一把米,有點聰明過頭了,我現在最關心的是,她這些橄欖油怎麼使用?我建議,洗澡,美容。

這個女士先後買了26瓶某品牌的意大利進口混合橄欖油,共計 3800餘元。購買後,她發現這種橄欖油食品標籤中配料顯示為精煉橄欖油、初榨橄欖油,但未標明初榨橄欖油的具體含量,趙女士認為橄欖油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該涉案橄欖油的標識內容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隨後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方面退還貨款,並按規定予以10倍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橄欖油中文標籤中寫有:原產國意大利;配料:精煉橄欖油、初榨橄欖油等字樣,其產品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和出入境檢疫合格證。趙女士與超市間買賣關係成立,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10倍賠償標準的前提是: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銷售方明知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行為。本案種產品品名標註為“混合橄欖油”,混合橄欖油本身即必須由精煉橄欖油與初榨橄欖油混合而成,所以初榨橄欖油並不屬於商品“特別強調”添加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不是特別添加的成分,因此不存在違反標註規定的行為,該食品經過相關部門檢驗,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故趙女士要求10倍賠償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予以駁回。

其實我們都能看明白,這個女士就是在買假索賠,只不過這次玩砸了,這個判決判的挺好,就讓我們明確,第一,我們要打假,第二我們不能無理取鬧。

還是回到26瓶橄欖油的使用吧?正好夠一個浴缸,天天泡澡,美體美容,這個主意怎麼樣?


韓東言

因為女士要求10倍賠償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予以駁回。事件的起因是這樣的:

2016 年 11 月,趙女士先後三次在道里區某大型超市購買了26瓶某品牌的意大利進口混合橄欖油,共計 3800餘元。購買後,趙女士發現這種橄欖油食品標籤中配料顯示為精煉橄欖油、初榨橄欖油,但未標明初榨橄欖油的具體含量,趙女士認為橄欖油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該涉案橄欖油的標識內容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隨後趙女士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方面退還貨款,並按規定予以10倍賠償。

經道里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橄欖油中文標籤中寫有:原產國意大利;配料:精煉橄欖油、初榨橄欖油等字樣,其產品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和出入境檢疫合格證。趙女士與超市間買賣關係成立,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10倍賠償標準的前提是: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銷售方明知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行為。本案種產品品名標註為“混合橄欖油”,混合橄欖油本身即必須由精煉橄欖油與初榨橄欖油混合而成,所以初榨橄欖油並不屬於商品“特別強調”添加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不是特別添加的成分,因此不存在違反標註規定的行為,該食品經過相關部門檢驗,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故趙女士要求10倍賠償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據法官介紹,比如高鈣豆粉、活性益生菌飲料等產品,這些“鈣”、 “益生菌”對於產品推廣具有一定的價值性和特殊性,因此需要標明成分含量,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購買。本案中,如果趙女士購買的是普通食用油,而品名中出現橄欖食用調和油的話,這裡橄欖油就具有特定的價值,對於該調和油的銷售具有引導消費的作用,廠家就需要在成分標籤上特別註明橄欖油的含量,如果未標明,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行為。


生活報

從職業打假人出現以來,作為一個受利群眾,應該每個人都是支持態度,因為每個人都有對真貨的需求。特別是三氯氰胺毒牛奶地溝油事件以後,假貨已經深深的影響了每一個民眾!甚至是全民支持。他們就像英雄一樣與工商鬥與假貨商家鬥,更像綠林好漢劫富濟貧(前期有熟悉法律的職業打假人打假貨,所得捐獻慈善機構)。

因為利己所以全民支持!有了民意的支持,一些職業打假人開始借民意支持借法律支撐,開始瘋狂的斂財!商家有好商家,也有壞商家,打假人也有好人有壞人!而最高法的新函件也是為了讓敲詐勒索式打假無路可走!

總結第一條:民眾大多數都支持打假!

大多數的商家,他即使賣家也是買家,他們也有對真貨的需求。所以很多的賣家也是支持打假,但是100%的賣家不支持敲詐勒索式打假。就像你開了一個飯店,每天都有一大批乞丐來敲詐勒索騙吃騙喝,你做為一個開飯店的商家你該怎麼做?報警?乞丐也是消費者啊,也有吃飯的權利啊!把乞丐趕出去?乞丐可以去工商局投訴可以去稅務局投訴可以去法院起訴,你做為商家為什麼剝奪乞丐做為消費者的權利?你做為商家憑什麼歧視乞丐?乞丐也受到消費者保障法的保護!

當然你也可以陪著乞丐鬧?但是你要知道你做為商家是要養家餬口的,你哪有這個精力去與乞丐鬧?你是要做生意的!

當然你也可以非常有耐心的讓乞丐吃完飯,但是乞丐可以抓只蒼蠅放到碗裡,讓你按消費者保障法10倍賠償!你服氣還是不服氣?

總結第二條:商家不是怕你打假,而是怕惡意騷擾,敲詐勒索!

第二條比喻可能不恰當,但是事實就是這樣!一家公司,如果細查99.9999%的能查出問題!而一些職業打假人就是抓住你這些細微的問題去敲詐勒索!一個商家有幾個100%合法開發票的?你“個人”又有幾個100%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商家,工商局稅務局各種局的人每天來查你一次,你還怎麼生活?怎麼經營? 個人如果派出所公安局每天來找你協助調查,你怎麼辦?更何況你就敢保證你是一個100%沒有任何汙點的人?

應該很多人看過一個報道,在臺灣的一個善良到淚奔的95歲老奶奶,做2元自助餐

人民幣2元無限量使用,虧錢,舉債為一些吃不好飯的人做飯!她做為一個商家就像天使一樣,一個非常善良的人!

可是老奶奶可能沒有辦理健康證,沒有辦理經營許可證,沒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甚至沒有按法律法規每天質檢所賣食品。

如果職業打假人去敲詐勒索這樣的一個人,你們會怎麼想?職業打假人依法敲詐勒索!合法的!請問你們的良知呢? 商家也是有好人有壞人,這只是一個舉例!現實中,有很多壞的職業打假人就是這樣做!依法敲詐勒索!

很多人買過A貨尾單高仿貨,商家很認真的很清楚的會告訴你這種是A貨.....職業打假人自己也知道這不是正品!花錢買後,先把貨物留下,然後按假貨申請退款,並3倍賠償!按中國法律這樣敲詐勒索是合法的啊!你們的正義感你們的良知在哪裡呢?

看過新聞,在一個小城市經營炒貨瓜子類食品的老夫妻,產品味道非常好,全城知名,被老百姓評為最好的炒貨店! 然後老夫妻對大家的稱呼非常滿意,就找人掛了一個牌子! 例 “杭州最好的炒貨店” 剛好被一些職業打假人看到,吃著瓜子,買了1萬貨,然後投訴到工商局起訴到法院,向這對老夫妻索賠10萬! 根據新廣告法罰款20萬!根據消費者保障法,罰款10倍! 合理合法啊! 你們的良心呢?

還有去火鍋店點了一份涼菜還可以投訴人家沒有辦理經營涼菜的資質!還有經營滷製食品也要辦理證……反正就是各種證件!

這幾年來類似的案例太多太多了!難道最高法就不應該去限制這樣的打假方式嗎?

你們知道一個商家做一款產品要辦理多少證嗎?一款產品會有多少種質檢方式嗎?

個人觀點:最高法立法保護真正的消費者,對於商家按消費者受害程度處罰。對於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不會造成危害,僅僅因為標識或者證件問題的舉報投訴,限期責令整改!對於知假買假的牟利性行為不再支持!(但是對於一些對人民健康有危害的產品,應該支持打假!)

最高院法辦函【2017】181號 文件已經明確 說明 法院已經不支持敲詐勒索式職業打假行為!


為己健康

買26瓶,要求10倍賠償,這肯定是職業打假人,有人認為他們在勒索,不過前提是商家真的有違規,他們也是依照法律索賠,沒有職業打假人去研究標準法律,消費者也不懂這些,商家想怎樣就怎樣,被商家騙了也不知道,市場這麼大,工商部門的監管力度,大家心理都明白,指望不上啥。我覺得應該支持職業打架,這也是一份工作賠償金就是他們的工資。如果法律標準很模糊的,應該支持商家,畢竟標準定義模糊,怎麼說都可以,但如果是明文規定,就是錯了,商家就應該認罰。


覺主46

這種明顯是碰瓷式打假,比職業打假人更惡劣。職業打假雖然受商業利益驅動,但至少還有一定的職業操守,某種程度上會或多或少推動商品或社會服務的進步。而碰瓷式打假就是為了一己私利,至於產品最終改善與否,他們毫不關心,甚至可以和商傢俬底下求解,最終將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被判敗訴是對的。有不少民間口耳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按照現代商業理念,它們基本過不了關。我嚴重懷疑不少難以為繼的老字號與這種碰瓷式打假有關。

我雖然對打假立法的情況不太瞭解,但這種惡意的假摔式打假最終損害的只會是商家與消費者健全關係的培養,對當下建立互信社會更為不利。我認為需要對打假行為進行嚴格的界定,如果確實是因為不良商品受害者,且商品數量不超過三件者,才可能是真正的消費者。

相比於當下法治社會的加快健全,我更相信部分商家的現代意識。一個品牌的培養不容易,維繫更是舉步維艱。曾經購買某品牌奶粉,後因奶粉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應,商場全部無條件地退貨,無論你是在哪個渠道購買。


又是烏鴉的雜醬麵

前提:該橄欖油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如符合國家標準,屬於安全食品可放心食用。其次:在標識標註上有錯誤,或者沒標註這應該是商家的責任,屬於生產產品標識未按規定標註。最後:消費者通俗意義購買1瓶2瓶或多瓶自己食用,要求索賠金額不大幾百塊錢或者幾千塊錢這應該屬於正常範圍。關鍵點:該女士是否明知該產品不符合標識要求而大量購買並索取十倍賠償,是否已超越法律保護消費者實際意義要求。


快樂香皂

因為法律是絕對客觀、公正的,既不偏向買方,又不偏向買方,任何的食品安全法、標示標籤規定、或者是進出口檢驗檢疫標準都是不斷提高或完善,所以任何以牟利為目的的行為,法律也不見得完全贊同,在這個事上法律保護了買方的合法權益,退換貨都無問題,但是不涉及食品安全也就不存在十倍賠償,打假沒問題,但首先要自身素質過硬,不是你鬧個場、上個新聞就能贏,同樣商家有問題,按法律法規繳納營業所得及處罰即可,再就是超市做為經銷商,盡了進貨查驗義務就沒大問題,所以有本事你可以找生產商,可以去意大利呀,再就是從各方面判斷你都不是真正意義的顧客,因為顧客買是食用,你買是賺錢,你這也就沒碰到我,碰到我可能官司到底也不退你一毛,敗訴你值得擁有!


用戶37309571

職業打假人乾的是“隔著蚊帳吸血”的活,敲詐的是商家,成本最終會轉嫁給消費者。敲詐金額、訴訟費用、律師費、調查成本最終由廣大消費者共同承擔。國內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沒有一件是職業打假人發現或舉報的。職業打假公司多如牛毛,已經進入工業化生產狀態,平均一家超市每年會被掛幾百個案件。大量的惡意索賠,已經使居民的消費成本畸形上升。天天挑別人的毛病,自己卻沒有行業法規、沒有制度約束。一個規則流氓的群體在指責別人規則存在問題,真是莫大的諷刺!


流世代

最近幾起職業打假好像都以購買目的不純造成敗訴,其實職業打假人的存在我覺得是有利於普通消費者的。因為一般消費者不會太注意一些細節問題,導致一些不良廠家矇混過關。本來廠家相對於普通消費者就是強勢存在,他有人力物力財力去研究相關法律的漏洞,而普通消費者沒有。作為廠家就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職業打假人研究商品的漏洞,廠家被判罰以後按照法律法規更加嚴格要求,我看不到對普通消費者有什麼弊端存在。我認為職業打假人應該存在,然後去倒逼流程。職業打假人發現漏洞--法院判罰--廠家彌補漏洞--最終消費者獲益。形成這樣的流程以後,我相信在商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就不會再出現模稜兩可的情況,也警示我們某些廠家不要矇混過關。


Vincenteye

法院應該分情況處理 如果是正常消費 發現問題 該賠就配 如果是如文中所說 就要判這位買家 敲詐勒索 假如第二種情況 下 產品真有問題 也不應該賠償10倍金額給買家 而應該由工商局去查處 我覺得這樣才會合理 才能真正讓消費者參與到打假 而不是讓某些不務正業的 空手套白狼的流氓鑽了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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