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三個月後發現新證據,如何處理?

纖指十三玄_

發現新證據,如果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提起公訴。

在我國,不起訴有三種,相對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什麼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公檢法三家有著不同的分工,公安主要負責偵查案件、蒐集證據、也就是俗稱的“破案”;檢察院負責起訴,起訴的依據,就是看公安機關移送的全部證據是否是否起訴條件,如果發現被告人沒有犯罪,那就作出絕對不起訴,如果發現被告人有犯罪行為,但情節輕微,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如果發現證據不足,那就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法院負責審判,也就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對案件所有證據事實進行審理。

所謂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犯罪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經過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然證據不足的,就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是,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在做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其有個重要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是要求集資人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如果公安機關移交的證據中的,僅有少量投資人說集資人承諾保本付息,但是集資人在供述中否認,同時在案證據中,投資合同滅失,聊天記錄也無法提取,也就是說,除了投資人的言詞證據,目前暫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集資人曾經作出過保本付息承諾。此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就會認為案件證據不足,要求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兩次後,依然無法找到相關證據與被害人的陳述相印證,那就要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中,發現了相關的證據,能夠切實證明被告人在推廣業務集資的過程中,沒有承諾保本付息,同時發現投資人的陳述前後矛盾,那就可以證明,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就應該做出絕對不起訴的決定。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後發現集資人僅僅對個別投資人承諾了保本付息,數額不大,僅僅超過了非法吸存刑事立案犯罪標準一點點,犯罪情節輕微,讓辯護律師就可以向檢察官建議作出酌定不起訴也就是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的證據不足不起訴,其本質上是與絕對不起訴類似的。因為,從疑罪從無的原則出發,所謂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是指“疑罪”,而所謂的“從無”,筆者認為,應該是一種徹底的無罪,即證據不足不起訴這一種模式應該納入絕對不起訴,凡是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都應該作出絕對不起訴,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而目前所規定的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就可以再次起訴,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有罪推定。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所謂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做出的不起訴決定,又稱“存疑不起訴”。可以說,該決定是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決定宣佈後,嫌疑人如果在押,要立即釋放。

該決定的做出,主要是由於嫌疑人不認罪而關鍵證據未能獲取的情況,或者嫌疑人認罪,但關鍵證據滅失無法與之相互印證等情況。比如,舉個例子,嫌疑人利用偽基站群發短信進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承認群發詐騙短信數量十萬條,而由於各種原因,設備未能恢復出數據,也沒有其他證據與之印證,本著“疑罪從無”的精神,只能做存疑不起訴處理。

但是,“存疑不起訴”並不是嫌疑人實質上的無罪,不起訴決定做出後,如果又補充到新證據,能夠證實其有罪的,是可以撤銷其不起訴決定,重新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此有明確規定。而且,目前的司法解釋中,對於這段期間是沒有時間的規定限制的,並不存在三個月之說。


Beyond1975

經詢問提主情況這樣的,因公安局偵查終結某人構成詐騙犯罪,只是沒有找到被詐騙的車輛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終結,因缺少車輛估價簽定,無法確定犯罪具體數額出具不起訴決定書,三個月後公安局再次立案並將案件嫌疑人拘留交出窩藏的車輛,公安機關並且委託估價簽定中心出具簽定結論。是否應依法撤銷不起訴決定書。請求專業律師結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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