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卻很少有人去注意贈券條款,糊裡糊塗被商家忽悠了

消費者卻很少有人去注意贈券條款,糊里糊塗被商家忽悠了

吳先生看到濱江江暉路上一家大型超市的海報,海報上稱超市推出“充值滿100元贈10元代金券”的促銷活動。他就趕過去充值了300元,獲得3張面值為10元的代金券,吳先生特別留意了一下代金券的說明,上面並沒有對使用條件進行限制。

第二天,他想把30元代金券用掉,就去超市買了30元的東西。但是,收銀臺卻告訴他,只有購物滿50元以上才能使用代金券。“券上根本就沒有這麼寫。”吳先生覺得,超市要求滿50元才給用代金券的做法不公平,就到二樓服務總檯討說法。

但服務總檯的說法和收銀臺一樣,他們表示超市已經公示過:這批代金券需要購買滿50元物品,才能使用。

換成別人,可能大不了再多買20元東西,好歹把代金券用掉了。但是吳先生是個較真的人,在超市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他就找工商部門,要回自己的權益。

超市使用贈券設置消費條件的很多,但是吳先生這次投訴,情況比較明確。我們到現場瞭解情況,吳先生手中的3張10元代金券上,確實沒有任何使用條件的說明;但在這家超市裡,則有幾個地方有貼告示,說明代金券要購物滿50元才能使用的限制。

但是,超市內的告示,不能作為超市免責的理由。超市印刷了代金券,在法律意義上,就可以看作格式條款。在代金券條款內容清晰,並且不引發爭議的情況下,超市沒有提前對該券的使用進行說明,在消費者使用時卻又拒絕使用。儘管超市在店內有告示,但這不能算是盡到了告知約定的責任,因此我們認定商家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中的相關規定,商家存在不誠信行為。

在我們指出超市的不誠信行為後,經過現場調解,超市同意消費者無條件使用這批代金券,並且承諾在以後的活動中不再出現類似的情況。

當然,吳先生碰到的這種情況,只是購物返券中的一種。還有很多種情況,不能明確指出商家的問題,但是消費者卻很容易陷入消費誤區。

1.滿一定數額獲得返券的優惠。實際上,很多返券,必須滿足商場規定的條件後才能消費,有些時候還會碰到商家以“特例品恕不參加活動”為由,不讓消費者使用返券。而在指定商品價格上,我們經常能看到商家打出“買100元送20元”,但商品的價格都是以“9”結尾的199元、299元等。看起來商品可以打8折,但實際上是達不到這個折扣的。

2.還有商家常用的“買100元送20元,買200元送50元”等,買得越多返券越多,很多消費者為了享受更多優惠,拿到券後不知不覺循環購買,花出去比原本預計多得多的錢。

3.返券對象會指定某些商品。這些商品通常不為人們所熟悉,稱之為不透明商品。這些商品往往低值高價,商家就是利用這類商品的利潤彌補返券成本,甚至還有利潤剩餘。這類商品往往藉助其“新鮮面孔”打出高價,商場的返券對象也通常會鎖定這類商品。

4.返券不找零。很多商場都有這樣的“規定”,假設消費者有100元的購物券,碰到80元和120元的商品,消費者往往會選80元的。因為覺得券是白得的,即使損失20元也不覺得可惜。商家利用這種消費心理,將80元商品的利潤定得較高,加上不找零,商家自然就成了贏家。

所以,消費者對於購物返券的促銷活動一定要理性,不能本末倒置,為了返券而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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