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潤洪智慧財產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

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自本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對於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形式很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根據軟件的自身的特點,軟件應用於不同的目的、表達的不同的形式,可以採用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又各有其特點。

1、 《著作權法》保護。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全國委員會(CONTU)的最終報告認為:就現有法律而論,著作權法是保護軟件最為適宜的法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件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該軟件本身的表現形式,而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

2、 《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但軟件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而只能是從屬於某一個發明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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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範

我國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律規範,既有國內法,又有中國同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還包括中國加入的一些國際公約。

1、《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計算機軟件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範疇,明確了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著作權法》中的原則規定作了細化和補充。

2、《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是與《著作權法》配套的專門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辦法的行政法規,這是我國涉及軟件著作權保護的一份重要的法規文件。它規定了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以及各種侵權行為的形式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為《軟件保護條例》中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制定了具體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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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形式和法律責任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規定了十種軟件侵權行為,涉及到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兩方面。這十種形式為:

1、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2、 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3、 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4、 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5、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6、 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7、 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8、 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9、 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0、 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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