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員工在家中猝死也算工傷?

每日說法:員工在家中猝死也算工傷?

工傷保險爭議,可以說是社會保險爭議中發生頻率最高、涉及糾紛最複雜的一類勞動爭議。我國目前在這一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正在不斷擴大工傷的認定範圍,此類案件的數量在不斷上升,新的問題更是層出不窮。

案例說明

馮某系某中學教師,擔任該校高中部數學課教學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馮某任教的兩個班級進行測驗考試。考試結束後,馮某連夜給學生們改卷,後回到家中休息。次日早上七點左右,同校老師在馮某家中發現其身體異常狀況,立刻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醫院到場進行搶救,馮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馮某因突發心肌梗塞,於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為“不詳”。2011年12月15日,該中學市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馮某為工傷死亡。

人社局對馮某因病死亡不認定為工傷,馮某妻子俞某不服,申請複議。該案後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最終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項規定視同工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未經搶救死亡,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突發疾病,來不及搶救即已經死亡;二是發病時,沒有其他人員在場,喪失搶救機會死亡。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都在於,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同時,我們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最終法院認定馮某因病死亡系工傷。

【鑫湧大律師提示】

《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屬於傾向性比較明顯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在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在很多方面都顯得不利於用人單位。此次最高院的最新判例再次擴大了工傷的認定範圍,對於廣大企業來說,及時足額地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就顯得更為必要了,否則企業將承擔巨大的用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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