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妻子身患絕症,丈夫堅持離婚,能否支持?

每日說法:妻子身患絕症,丈夫堅持離婚,能否支持?

案情簡介

劉女士與王先生經人介紹認識,於2014年4月登記結婚。據悉,劉女士於2013年11月被診斷為甲狀腺癌,2014年8月劉女士因甲狀腺癌復發入院治療。王先生在得知妻子生病後,起初還在身邊照顧,自2015年3月起,王先生搬離住處,開始迴避劉女士及其家人。心力交瘁的劉女士一紙訴狀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3000元,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2016年10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女士離婚,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後劉女士上訴,二審判決不準離婚。2017年11月,王先生再次起訴離婚並獲得一審法院支持,現劉女士想繼續上訴,遂找到鑫湧律師尋求幫助。

鑫湧精研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鑫湧律師在接待劉女士及其家人的過程中發現,劉女士的家人一直在強調劉女士的病情需要花費大量的金錢,離不開王先生的支持。然而,法官判定是否准予雙方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非劉女士的病情及治療費用。劉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並不能以此作為不離婚的法定事由。我們國家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夫妻任一方均有權提出離婚。

事實上,劉女士不同意與王先生離婚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對王先生還有感情,身患絕症的她在治療過程需要承受巨大的痛苦,也需要王先生在身邊給予精神鼓勵。針對劉女士的情況,鑫湧律師給出建議,讓劉女士就與王先生之間還有感情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同時約王先生推心置腹地聊聊,爭取得到他的理解與支持。正所謂“一日夫妻百日恩”,雙方即使要離婚但是夫妻情分還在。

此外,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係,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這種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並不是夫妻間扶養關係的延伸,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已經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這種離婚後的經濟幫助,是原來的婚姻關係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首先,受到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有實際困難,且本人無力解決。其次,經濟幫助應限於在離婚時提起。最後,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幫助他人的能力。因此,劉女士可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王先生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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