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開車的人是越來越多了
經常開車的小夥伴都知道
一件事,那就是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這已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可是這馬鞍山的李某沒有開車
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
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案件回溯
2018年3月29日10時左右
江某、李某和幾個朋友共同在本市
花山區某土菜館吃飯並飲酒
2018年3月30日凌晨30分左右
江某、李某約定江某先走,到某燒烤店匯合
李某將自己的小型轎車交江某駕駛
江某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
致三車受損
車主李某雖然沒有駕駛車輛
案發時也不在車上
但是在明知江某飲酒的情況下
仍為江某提供了車輛
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共同犯罪
2018年6月27日,花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江某、李某危險駕駛案一審判決有果,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該案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 我市查獲的首例醉駕共犯案件。法條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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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看到這裡,您肯定要問了
在什麼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的共犯呢
那麼就讓小花來告訴你吧
在司法實踐中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司機朋友們,這下你們Get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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