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時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風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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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時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若處於籌建期,未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在2015年8月19日前,以上情況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進項發票、海關繳款書等)是絕對不允許抵扣的。這部分稅款在後期不能抵扣,給企業帶來了不小的損失,為了解決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5年8月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公告規定如下:


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現將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二、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或“所購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

(二)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稅額。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此公告徹底解決了企業的後顧之憂,為企業減輕了負擔。但企業在執行本政策時必須注意:

1、只有未正式營業的小規模企業在轉為一般納稅人後,可以執行該政策,如果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實現了銷售,申報了收入,就不可以享受該政策。

2、企業一旦實現了營業,即使不申報收入,也不享受該政策。所以企業不要開出小規模發票後,為了享受該政策,再將發票收回作廢,這個是不允許的。企業一定要做好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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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做會計事務所,涉及相關問題,為您解答:

答案是肯定的 不可以!

以你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生效那天起,才可以抵扣!

也有隔日 /次月 生效的!


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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