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修法今起徵求民意 你有啥意見快去提!

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客戶端6月29日電(李金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29日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根據草案,個稅起徵點擬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還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對於此次修法,你有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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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爭論點在哪兒?

來源 西交民巷23號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在京舉行,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個稅法草案)提交初審。23號小組就帶大家一起看看,分組審議中個稅法修改的爭論點到底有哪些。

1、個稅起徵點定5000元/月,還是更高?

此次備受工薪階層關注的就是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定在了5000元/月,合6萬元/年。

對此,尹中卿委員表示,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受制於三個因素,第一個是職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個是物價的變動水平,第三個是居民的消費水平。根據這三個因素,7年來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大致7%左右,CPI 2%左右,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顯得不夠。現在經濟發展了,我們要擴大內需,在整個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佔比是在逐步下降的。通過提高居民收入比重來擴大消費,這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以把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李曉東委員也認為5000元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有點偏低,“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漲了40%,但是2011年實行這個數字的時候,我國GDP是48萬億元,到了2017年,我國GDP是82.7萬億元,同比增長了將近70%。”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建議定為8000元到1萬元。

還有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表示,個人所得稅起徵點不能“一刀切”,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等綜合因素。

鮮鐵可委員建議依據各地區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區分不同區域的實際消費水平來設計免徵額和扣除標準,不要搞全國一個標準。“對個人免徵額的設置應該主要參照基本生活消費需求,同時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變動情況及地域差異。我國地域廣闊,由於區域發展不平衡,導致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存在較大差距,全國以統一的費用扣除額沒有充分考慮到地區消費水平的差異。”

全國人大代表蔡毅也表達了相似的觀點。蔡毅說,個稅的起徵點由每個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這個方向是正確的,但是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是否可以考慮區域發展、經濟不平衡、消費水平高低不一,是否可以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的幅度範圍內具體確定適用標準,上報全國人大備案。例如廣東、上海是否可以考慮8000元到9000元。

也有委員建議應科學測算免徵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陳斯喜委員建議起徵點和應納稅額實行定期調整,比如三年調整一次,或者五年調整一次,這樣大家能有個預期。還要改進起徵點和應納稅額計算辦法。起徵點到底定在什麼樣的位置,到底怎樣確定更科學,這方面需要很好的研究。可以考慮按照所得額的中位數,按照一定比例來確定起徵點和各個檔次的應納稅額。

2、專項附加扣除:能不能多考慮一老一小?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

在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們看來,這項福利還應更加有力些。

徐紹史委員說,目前我國人口結構中一個最突出的問題是老齡化和少子化,2017年底我國老年人口已經是2.41億人,佔到17.3%,2017年本來說是放開二孩政策之後可能會出現一個生育比較大的增長,結果2017年新出生人口只有1700多萬人,比2016年還少生了63萬人。現在贍養老人基本上是“973”,即90%是居家養老、7%是社區養老、3%是機構養老。所以贍養老人的費用還是應該考慮專項扣除,應該把它納入進去。既然實施二孩政策,那麼0到3歲的嬰幼兒的哺育費用也應該考慮專項扣除。

朱明春委員也建議在現有基礎上再增加兩項,一個是贍養老人的支出,一個是嬰幼兒照顧的支出。提倡尊老愛幼,這是中國的傳統美德,現在撫養比在迅速提高,幾個年輕人對著一堆老人,這個情況不加以考慮是不合適的。還有嬰幼兒的情況也是如此,個稅法不考慮到對嬰幼兒的照顧,這也是不合理的。

呂建委員建議在專項扣除的具體範圍和標準的確定中考慮子女的教育支出。中國的子女教育支出主要集中在幼兒園、高中和大學階段,希望能夠對這些階段的費用,特別是對大學階段費用支出提高減免比例。在大病醫療支出方面,應當著重考慮到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部分。

全國人大環資委委員王軍建議,把獨生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經費納入專項附加扣除的範圍。實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時,國家對養老問題也是做出承諾的,當時講“只生一胎好、養老靠國家”。現在這些“一胎”家庭已經到了面臨養老的問題,應該把“一胎”子女養老所需的經費納入專項附加扣除,作為國家對這些家庭在政策上的補償。

3、個稅繳納:以個人為單位還是以家庭為單位?

彭勃委員建議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要考慮到家庭人均所得。同樣兩個家庭,一個家庭是夫妻雙方都有工作,兩個人的月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納稅標準都不夠納稅,但是這個家庭的實際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個家庭丈夫工作,月收入6000元得納稅,妻子不工作,這樣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要納稅,家庭月收入9000元的不用納稅。如果僅僅是單純計算個人所得,不考慮家庭人均所得,無論從公平角度還是從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滿意度,都會有些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餘少華建議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人所得稅。“很多家庭有的失業了,有的致殘了,這個家庭只有一個人工作,這一個人的工資超過5000元以後還要收稅,很不公平。”

全國人大代表楊松建議考慮增加家庭作為課稅單位的設定。個稅的課稅單位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居民稅收的負擔水平,而且會對居民在婚姻、勞動力市場等領域的行為產生影響,所以選擇什麼樣的課稅單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單位是個人,對個人所得的各項收入實行代扣代繳,確實能保持稅款平穩入庫,徵管也比較簡便。但是如果僅僅考慮個人稅收負擔能力,而忽略了個人背後的家庭負擔情況,無法真正體現稅收公平,所以應該考慮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徵方式下,課稅單位應增加家庭因素。建議在充分考慮家庭整體負擔的前提下,對年度內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綜合計稅,有利於體現稅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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