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校園貸」僞裝成「回租貸」,要提醒更要監管

部分網絡借貸平臺“換穿馬甲”,將小額現金貸款業務偽裝成“回租貸”,名為租賃,實為借貸,通過讀取通訊錄等方式控制和威脅借款人。記者探訪得知,目前,這一新型借款方式瞄準在校大學生,甚至讓部分學生陷入“套路貸”的圈套。近日,教育部發文提醒廣大學子,提高對不良“校園貸”業務及其變種形式的甄別和抵制能力,保護好個人信息和隱私。(7月2日《北京青年報》)

“校園貸”偽裝成“回租貸”,在校大學生一旦陷入“回租貸”的圈套之中,命運如同“校園貸”一樣,輕則需要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重則還可能付出其他代價,造成巨大的校園安全隱患。

教育部發文提醒在校大學生不要上當受騙,提高對“校園貸”及其變種形式的“回租貸”的甄別和抵制能力,這樣的提醒顯然很有必要,能夠降低大學生上當受騙的概率。

但是,要在最大程度保護在校大學生合法權益,避免在校大學生上當受騙,對“校園貸”及其變種的“回租貸”。除了對大學生進行提醒之外,更關鍵的是要加強監管,安裝上一道監管防火牆。

從法律層面說,只要“校園貸”及其變種的“回租貸”存在違法違規情況,那麼監管部門就必須依法懲治,而不是繼續放任“校園貸”及其變種的“回租貸”危害在校大學生。

從“校園貸”及其變種“回租貸”的討債手段來看,威脅借貸的大學生,實質上就是另一種形式的暴力討債,這種討債手段已經涉嫌違法犯罪。對於這種犯罪行為,已經不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管範圍之內,而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依法懲治,並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徹底將他們繩之以法。

再者,退一步說,如果“校園貸”及其變種的“回租貸”是鑽法律法規的空子,沒有直接違法違規,那麼監管需要做的是儘快完善法律法規,堵住法律法規的漏洞,不讓“校園貸”及其變種“回租貸”有空可鑽,而不是不停的提醒人們要提高警惕。

比如,既然網絡借貸平臺私底下收取的高額費用,都是以“租賃費”“手續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的,鑽了法律法規的空子,那麼對網絡借貸平臺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都該打包進利率之中。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全部折算成利率計算,以此鑑定“校園貸”及其變種的“回租貸”是否屬於放高利貸行為。

總而言之,對於氾濫的“校園貸”及其變種的“回租貸”等各種校園網絡貸款業務,最根本的是監管必須給力,負起責任,提高“校園貸”套路的違法犯罪成本。屬於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校園貸”,要做的是完善法律法規;“校園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就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予以懲戒,違法必究應是底線原則之一。

【聲明:本文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齊魯網立場,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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