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律師在線:婚後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網友通過“莆田東南網”諮詢:兒子婚後,我們夫妻倆出資給他買了一套套房,房產登記在兒子個人的名下。現兒子與媳婦感情不和,兒媳在跟兒子離婚訴訟中,要求將該套套房作為他們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兒媳的這個分割套房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嗎?

福建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峰解答:

兒媳婦的這個分割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因贈予而獲得的財產。但是,由於本案中該套套房系由你們夫妻倆出資贈與自己兒子個人的,並已將該房產登記在自己兒子個人名下,因此,這套套房屬於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外情形,也就是說這個套房的贈予是你們老夫妻對自己兒子一方的贈與,因此它屬於你們兒子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兒子與媳婦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律師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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