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律师在线: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咨询:儿子婚后,我们夫妻俩出资给他买了一套套房,房产登记在儿子个人的名下。现儿子与媳妇感情不和,儿媳在跟儿子离婚诉讼中,要求将该套套房作为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儿媳的这个分割套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峰解答:

儿媳妇的这个分割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因赠予而获得的财产。但是,由于本案中该套套房系由你们夫妻俩出资赠与自己儿子个人的,并已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儿子个人名下,因此,这套套房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情形,也就是说这个套房的赠予是你们老夫妻对自己儿子一方的赠与,因此它属于你们儿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儿子与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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