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交易的範圍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採購項目;

(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勘查權、開採權;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交易;

(五)醫藥集中採購、二類疫苗和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耗材採購;

(六)依法進行的公共債權轉讓,訴訟(涉案)資產、罰沒物品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

(七)主要汙染物排汙權、碳排放權、林權等交易;

(八)特許經營權等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資源交易。

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及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交易活動(諮詢評估、物業管理、金融保險、醫療、勞務、廣告、房屋出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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