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查权、开采权;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
(五)医药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
(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
(八)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咨询评估、物业管理、金融保险、医疗、劳务、广告、房屋出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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