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打出鄉村振興政策「組合拳」

長沙打出鄉村振興政策“組合拳”

长沙打出乡村振兴政策“组合拳”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7月9日訊(記者 王茜 )今天,長沙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推進會議召開,市委、市政府發佈實施鄉村振興一攬子計劃,打出政策“組合拳”。

市委、市政府發佈的《關於發展壯大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的指導意見》《關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的實施意見(討論稿)》《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三大惠農新政。按部署,長沙將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攬,統籌發展壯大新型村級集體經濟、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計劃。

到2020年基本解決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問題,打造100個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示範村,形成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長沙模式。啟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突出抓好“五治”(治廁、治垃圾、治水、治房、治風)工作,打造更具現代都市品質、生態環境優勢、湖湘文化特色的全域美麗宜居鄉村。

鏈接:《關於發展壯大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的指導意見》

1個目標:

建立產權關係明晰、組織機構健全、經營管理規範的新型村級集體經濟體系,到2020年基本解決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問題,打造100個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示範村,不斷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持續帶動農民群眾增收致富,形成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長沙模式。

4種形態:

發展“土地合作型”經濟:

推廣土地合作經營“鵲山模式”,力爭2020年實現行政村土地合作經營“全覆蓋”。鼓勵和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引導農戶以承包地、林地等經營權入股組建土地合作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合作社中佔有一定比例的股份。

發展“資源開發型”經濟:

採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方式,對閒置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和農田綜合整治後新增的建設用地指標、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可按規定在縣(區、市)域範圍內流轉給城鎮規劃區、產業園區使用,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返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力爭2018年至2020年每年完成新批增減掛鉤項目復墾面積5000畝。結合全域旅遊發展,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引導農戶流轉閒置農房,採取租賃、參股等形式與鄉村旅遊企業合作發展休閒農莊、鄉村民宿、鄉村客棧。

發展“物業經營型”經濟:

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閒置的學校、醫院、廠房、倉庫等物業設施,採取入股、租賃等形式與有關企業發展聯合經營。支持產業園區周邊的村,利用土地整理復墾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與園區合作,在園區內置換同等面積的建設用地,共同投資興建廠房或配套物業設施用於租賃經營。

發展“鄉村服務型”經濟:

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參辦農業服務組織,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農資供應、生產管理、農機服務、市場營銷、物流配送、農業電商等農業配套服務。鼓勵搭建勞務服務平臺,為村內勞動力提供信息諮詢、勞務派遣、職業介紹、技能培訓等勞務中介服務。

6大原則:

堅持集體所有:

堅守不改變村集體產權性質、不損害村集體利益、不損害農民利益“三條底線”

堅持市場導向:

不走傳統村辦企業式的老路,不搞輸血式、短期化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按照市場經濟要求發展新型村級集體經濟

堅持因地制宜:

因村施策、一村一策,立足當地資源稟賦,突出當地特色優勢,科學選擇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路徑

堅持改革創新:

加快深化農村改革,激活農村資源要素,鼓勵基層創新實踐,增強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動力

堅持生態優先:

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注重保護農村生態環境,避免資源過度開發和環境汙染

堅持民主管理:

發揮村集體的主導和農民的主體作用,健全完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充分調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積極性

4重保障

完善農村土地制度

優化財政投入方式

加強人才引進培育

推動金融服務創新

《關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的實施意見(討論稿)》

1.“三步走”戰略

2018年重點開展試點探索,抓好示範建設,探索經驗,理順路子,打好基礎;

2019年為集中攻堅年,完成除少數邊遠地區和省級貧困村以外村莊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任務;

2020年是全面提升年,基本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村人居環境整治任務,構建起適應不同類型農村需要、運行穩定可靠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體系。

2.任務清單

到2020年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和管護長效機制

村莊規劃管控實現“全覆蓋”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行政村覆蓋率100%

“衛生廁所”普及率100%

建制鎮汙水處理率達90%以上

完成農村無序建房的清理整治

重點打造1個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示範縣(區、市)、10個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示範鄉鎮、100個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示範村

《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1.改革目標:

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任務,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基本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基本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基本建立,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和發展。

2.改革範圍:

改革範圍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能打破原集體經濟組織界限。改革一般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主,經民主協商同意,也可以片區、自然村為單位進行改革;歷史沿革以組為核算單位的,且該組賬目完整,產權清晰,群眾有要求的,可以組為單位進行改革,也可以村為單位進行改革;改革前為合併村的,經群眾民主協商同意,既可以合併前的村為單位進行改革,也可以合併後的村為單位進行改革。改革的資產範圍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部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

3.改革重點: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堅持分類推進,對經營性資產較多的村,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開發區村和經濟發達村,重點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將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對資源性資產較多的村,重點開展以村為單元,由村組集體牽頭,引導農戶自願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組建村級土地合作社,開展土地經營權股份合作,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對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探索建立健全有利於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統一運行管護機制,更好地為集體組織成員提供公益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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