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包車亂象頻發 專家:治理必須堵疏結合

網絡包車亂象該如何有效治理

網絡包車亂象頻發 專家:治理必須堵疏結合

 

鄭春乃

網絡包車亂象頻發 專家:治理必須堵疏結合

 

張徐寧

網絡包車亂象頻發 專家:治理必須堵疏結合

 

劉勇

門診問題:

如何有效治理網絡包車亂象

門診專家:

北京博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春乃

北京豐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徐寧

河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 劉勇

專家觀點:

◇網絡包車亂象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客運經營者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二是相對於其他合法經營者,私家車客運行為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三是違法從事包車運營行為可能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提供包車服務的私家車主應對乘客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網絡平臺因與車主及遊客之間存在廣告法律關係,也應該擔責。

◇相關部門應探索符合網絡包車服務監管特點的工作方式,建立相應的線上監測、線下核查和專項督辦工作機制,強化對第三方平臺和網絡包車服務活動的監管及指導。

2018年6月28日,淘寶網《禁售商品管理規範》關於“實質提供包車服務類商品規則解讀變更”生效,其變更內容主要是對未取得跟團遊、出境遊、簽證、包車等業務相關經營資質的商品及服務實施管控:一般違規行為,每次扣12分;情節嚴重的,每次扣48分。根據淘寶網的相關規則,會員嚴重違規扣分累計達48分的,給予查封賬戶的處理。可見,今後在淘寶網平臺,凡未獲得相關運營資質的不能再提供包車服務類商品。

隨著百姓對出行的消費升級,定製化包車逐漸獲得大眾青睞,而網絡包車因其更加便捷而成為一種趨勢。但是,網絡包車的蓬勃發展也給了某些違規行為滋生的空間。媒體報道,2018年4月,廣州的曾先生叫順風車卻叫來了一輛大巴車。當時曾先生叫了一輛滴滴順風車。車到了,司機打來電話讓曾先生上車。但曾先生來到了司機所說的地點卻見不到車,隨後又給司機打電話,讓他開一下應急燈。怎料停在跟前的大巴車立即開了應急燈,曾先生很尷尬地上去了,結果發現車上沒有其他乘客。事後,網約車平臺客服表示,這是違規的,建議乘客遇到車輛不符的不要上車,並在第一時間向平臺投訴。而2017年12月31日,哈爾濱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造成5死7傷,事故中中型客車為非營運車輛,是大學生通過一旅遊網站與司機取得聯繫,約車到雪鄉旅遊。該事件發生後經媒體調查發現,網絡上存在大量包車服務,而多位車主均表示自己提供的包車為私家車,沒有營運資質,也不會與包車人簽訂合同,只要給錢就能成行。那麼,當前網絡包車有哪些亂象?會造成何種危害?如何才能有效防控這種違法行為?記者採訪了北京博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春乃、北京豐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徐寧和河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劉勇。

網絡包車有哪些亂象

張徐寧表示,目前網絡包車亂象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客運經營者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從事包車等客運經營及含包車的旅遊業務的,需要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而根據《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的,需要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多數通過網絡聯繫來的運營車輛都是私家車,並沒有經營許可證,其從事旅遊包車業務,屬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也是此次淘寶網修改《禁售商品管理規範》的規則背景。二是相對於其他合法經營者,私家車客運行為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私家車進行客運服務,因其運營成本低廉,對依法取得運營資格的合法經營者是不公平的。三是違法從事包車運營行為可能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由於是私家車運營,在客運服務及車況方面往往沒有保障,像前述廣州的曾先生花順風車的錢卻包來了一輛大巴,據其稱事後還感到後怕,因為一旦發生人身、財產損害,沒有營運資格的私家車不能得到足夠的保險賠償。

造成網絡包車亂象的原因是什麼

由前述三個亂象可以看出,造成網絡包車亂象的主要原因是網絡包車中存在大量非法運營的私家車。劉勇認為,大量非法運營的私家車加入網絡包車行業,其根源在於包車市場供需關係失衡,市場對於包車出遊的需求很強烈,而合法包車服務跟不上,尤其是在欠發達地區,不僅合格的包車數量少甚至沒有,而且其服務普遍較差且價格高,遊客基於方便或成本考慮,不得不選擇網絡黑車。

鄭春乃表示,監管滯後也是亂象產生的重要原因。運輸管理部門對於通過網絡平臺發佈的包車信息缺乏及時、有效的審核、監管,導致網絡黑車違法運營成本不高,黑車運營猖獗。此外,遊客缺少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對網絡包車安全隱患重視不夠。

 誰來承擔責任

那麼,因提供包車服務的私家車主並未為乘客購買任何保險,在網絡包車發生意外導致損害發生時,誰應該對包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鄭春乃介紹,根據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提供包車服務的私家車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網絡平臺的責任問題,鄭春乃認為,網絡平臺也應該擔責,理由是網絡平臺與車主及遊客之間存在廣告法律關係。網絡平臺是為私家車主發佈包車信息提供渠道或載體的平臺,應認定為廣告發布者;而私家車主則屬於廣告主。私家車主以旅行社名義在網絡平臺發佈包車信息屬於虛假廣告,根據我國廣告法第5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網絡平臺應當對遊客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劉勇表示,網絡平臺之所以應當擔責,是因為其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包車是通過網絡平臺進行預約的行為,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10條規定,經營者必須向主管部門申請方可取得客運資質。《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該辦法第23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可見,第三方平臺對其平臺上提供包車服務經營主體的資質有審查義務,應重點審核其是否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誌牌。第三方平臺如未依規定審查其平臺上包車服務經營主體資質,工商行政部門應依據該辦法第50條的規定對第三方平臺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網絡包車中,從事網絡包車業務的私家車並未取得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客運資格,而網絡交易平臺在發佈私家車包車信息時負有審查其客運資質的義務。因此,網絡平臺怠於履行審查法定義務的,應認定其對遊客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

劉勇進一步解釋說,損害的發生與網絡平臺的虛假廣告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有些私家車主通過冒充旅行社等方式掩蓋其不具備客運資質的事實。網絡平臺明知或應知道路客運經營需具備相關資質,但其疏於履行審核義務即對公眾發佈客運信息,導致公眾誤信而選擇網絡黑車出遊。顯然,平臺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為與遊客損害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正是基於此,我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了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

 如何遏制網絡包車亂象

“我們經常可以從媒體上看到各地交管及旅遊部門在節假日整頓違法包車亂象的新聞,由此可見,政府對於網絡包車亂象的查處其實是不遺餘力的。”張徐寧表示,網絡包車違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查而不絕,這裡涉及一個堵疏結合的問題。在張徐寧看來,社會治理不能一味靠堵,疏才是良策。除了打擊違法行為,我們應當看到網絡包車亂象禁而不絕的背後是公眾對網絡包車服務的大量需求。對此,政府部門除了加強日常監管,更應當促使相關網絡平臺制定相應服務標準和管理規範,鼓勵出臺像淘寶網修改實質提供包車服務類商品規則之類的措施。當然,還必須強化網絡平臺對於包車信息的審核及公開,這樣才能為消費者提供合法、規範的包車服務。

鄭春乃認為,遏制網絡包車亂象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加大監管力度。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應探索符合網絡包車服務監管特點的工作方式,建立相應的線上監測、線下核查和專項督辦工作機制,強化對第三方平臺和網絡包車服務活動的監管及指導,加強與旅遊、公安、網信等部門的協作,形成網絡包車服務監管合力。通過強制並監督網絡平臺履行審核和公開義務,加大對網絡包車業務的監管力度,以減少乃至杜絕網絡黑車信息上網。同時,要加大處罰無證客運黑車的力度,增加黑車車主的違法成本。第二,增加市場供給。如前面分析,網絡黑車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法的包車業務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因此,應當如同鼓勵網約車發展一樣允許具備條件的私家車從事合法包車服務,可以從私家車車況、司機駕齡及駕車安全檔案、誠信檔案、強制保險等方面設立包車業務規範,允許具備條件的私家車合法運營,以增加市場供給、滿足包車需求。第三,第三方平臺應依法開展包車服務經營主體的入網前資質審查和入網後動態管理(如許可證過期、超範圍經營等)的情況,並按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第一時間刪除或者屏蔽違法信息。第四,加強遊客安全警示教育。讓遊客增強出行安全意識,選擇口碑較好的網絡平臺和具有資質的包車服務經營主體,並對服務事項、服務時間、服務質量及糾紛解決途徑等儘量約定明確,形成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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