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不見夥伴們,孟老師今天給大家分享的課題是不能取得扣除憑證的支出應該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實務工作中,企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比如某企業在購買材料或者購買商品後,貨款已經支付給銷售方,對方也已發貨給該企業,企業也已經驗收入庫並開始生產經營。
在這個過程中該企業卻遲遲沒有獲得供應商給其開具的發票,後來供應商可能因為註銷、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判定為非正常戶等原因,導致不能給該企業開具發票。
在這類情況下,企業作為購買方不能再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但這樣的支出是企業真實發生的業務,難道僅因為沒有發票就要進行所得稅的調增,而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老師在這裡有一個好的消息要告訴大家,那就是剛剛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8文中有一點就非常明確的告訴我們如果企業的支出不能取得扣除憑證時應該怎麼補救?
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一看文件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的支出不能取得扣除憑證時,該文件提供了一個解決辦法,該辦法需要有相關資料來證明企業無扣除憑證的支出是真實性的。
文件中,共規定了6條所需的材料,文件前3項為必備材料,後3項根據實際情況準備相應材料。
而實務中,企業經常在採購或銷售過程中,不簽訂合同或協議,而在文件裡卻需要合同或協議證明業務的真實性,這裡變相的體現了合同或協議的重要性。
即便業務是真實的,而付款時選擇的是現金方式支付,因無法證明業務的真實性,不符合文件相關條件規定,所以也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這裡面又變相的要求企業在支付款項時一定要採取非現金支付方式。
而實務中,很多人都沒有選擇這種方式,這樣就會存在隱患。
關於不能取得扣稅憑證的支出如何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已經給大家說的非常清楚了。
不過老師最後還要提示大家,實務中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和協議一定要簽訂並且支付款項要通過非現金方式進行支付,這樣才能夠保證企業的經營風險和涉稅風險能夠有效為企業降低稅收成本。
今天就講解到這裡,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在底部留言區給我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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