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和好共赢还是死磕到底?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和好共赢还是死磕到底?

苏州和北京稻香村两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问题终于有结果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北京稻香村”商标权有效。

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均使用了与“稻香村”相关的商标和商号。

这属于老字号“撞车”而引发的纠纷,希望两家公司不再在诉讼中消耗彼此,从此以现有品牌为依托,强化自身品牌特色,从而不断发展壮大。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和好共赢还是死磕到底?

北京稻香村2010年提交了第8104706号“北京稻香村”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5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糖点(酥皮糕点)、月饼、调味品”等多种商品上。

2015年苏州稻香村说北京稻香村商标包含地名“北京”,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而且与苏州稻香村的“稻香村”商标、“稻香村饼店”商标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损害了苏州稻香村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以及侵犯关联企业“稻香村”字号权、商号权等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北京稻香村商标权无效。

北京稻香村表示:“北京”二字真实表示了北京稻香村的所在地,而且申请及注册早于苏州稻香村的设立,商标实际使用多年,已具备知名度,对商标有在先权利,未构成侵权。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和好共赢还是死磕到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定:两家商标存在近似性但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并未侵权。

虽说两者都含有文字“稻香村”,也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部分商品上的经营内容也相同或类似。但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各自经过长期使用后,市场上已经能够将各自商标指代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区分,不会产生实际的混淆。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都通过自己的宣传、推广、使用“稻香村”,在消费者中获得了声誉和知名度,共同为“稻香村”这一品牌的美誉度做出了贡献,并且双方都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基于消费者的认知和公平原则的考量,两家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和好共赢还是死磕到底?

所以法院判定“北京稻香村”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维持商标权有效。

愿两家冰释前嫌,共同为民族知名品牌的培育贡献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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