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環保時代呼喚「環境治理共同體」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並對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情況

作出了“關鍵期”“攻堅期”“窗口期”三個判斷,凸顯出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重視和最新研判。

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不僅要關注生態環境領域的治理,更要實現經濟系統、社會系統和生態系統的協同共進,形成相關主體之間緊密聯繫、相互協調和運行流暢的“環境治理共同體”。

打造環境治理共同體迎來“窗口期”

當前,面對環境汙染嚴重和生態資源約束吃緊的“攻堅期”,建立健全環境治理共同體成為不二選擇。原環境保護部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338個地級及以上的城市中,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的僅佔29%;各地黑臭水體整治進展不均衡;耕地重金屬汙染和垃圾處置能力不足問題凸顯,等等。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主體能力不足、手段單一、缺乏協作是重要根源。

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環境治理仍過於強調政府職責,而對企業、公眾的力量相對重視不足。即便在政府方面,生態環境監管部門的重要性雖不斷增強,但在“重發展輕環保”的思維慣性下依然缺乏強有力的“話語權”。

另一方面,經過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構建環境治理共同體迎來了重要“窗口期”。

在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保障下,全黨全國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顯著增強,環保督查、汙染防治攻堅戰成效明顯,為生態環境治理積累了豐富經驗;在我國轉向高質量發展後,經濟不再片面追求發展速度,而更強調發展的質量和效益,這為生態環境治理創造了有利的經濟環境,同時也提供了更充裕和高質量的物質與科技基礎;在社會領域,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公眾對空氣質量等問題愈發重視,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意願日增。

在上述現實背景下,構建環境治理共同體,成為應對當前生態環境挑戰、抓住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機遇的順勢之舉。

從“小環保”到“大環保”

環境治理共同體是基於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這一理念,在深刻認識保護與發展關係的前提下,通過構築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大環保”格局,進而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新時代生態環境治理體系。

首先是治理理念的可持續性。即在充分尊重生態環境系統演化規律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基礎上,強化綠色發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等理念,從以抓汙染物總量減排為主轉向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主,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雙重關係。

其次是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是生態環境保護共同體的三個基本治理主體,進而優化各個主體的職責,合理安排政府調控、市場配置和社會參與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從以政府部門為主要治理主體的“小環保”,轉向政府、企業和社會相互協調、運行高效的“大環保”。

第三是治理手段的綜合性。推進生態環境治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綜合運用政府有形之手、市場無形之手和社會的“參與監督之手”,通過法律、經濟、行政、技術和文化等手段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推進環境治理結構和能力升級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其中,環境治理共同體作為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完善政府管理、企業生產和社會公眾參與等各個領域的制度結構,增強相關主體的治理能力。

——在政府管理體制上,推進法律體系的“綠色化”和職能部門的“整合化”。

法律體系的“綠色化”,意味著將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納入相關法律中。同時,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關係,消除單行法之間的重疊和衝突,形成針對汙染物精細化管理、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系統性法律體系,落實生態環境治理的剛性約束。

職能部門的“整合化”,要求形成職能配置科學、組織機構合理、運行高效順暢的生態環境治理體制。在中央,新組建的生態環境部整合了分散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在此基礎上,可以把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生態保護、汙染防治和自然資源管理等職能進一步加以協調,形成運轉高效的機構框架。在地方,一是持續推進省以下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二是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基礎上,將生態環境治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到實處。

——在企業生產過程中,實現環境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和政企共推綠色發展的“共贏化”。

在環境治理共同體中,企業作為汙染物的主要製造者,對減少環境汙染和保護生態環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015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按日連續處罰”、停產限產等一系列規定,開啟了我國工業企業更為主動承擔生態環境社會責任的新局面。在未來,需要進一步監督和引導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尤其要健全企業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披露環境信息,實現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透明化。

在強化政府監管和環保執法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推動政府和企業在環境問題上從“貓鼠關係”轉向合作共贏的關係。強化科技創新支撐,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引導企業提供環境公共產品和服務,深化排汙權交易試點,發展排汙權交易二級市場等,從而共同提高環境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能力。

——在社會公眾參與上,鼓勵生活消費的“低碳化”、環保觀念與權利的“制度化”。

在環境治理共同體中,社會公眾的消費行為發揮著自下而上的槓桿調節作用。公眾生活的“低碳化”措施主要包括:發佈公民環保行為準則,開展豐富的生態環境宣傳活動等,在學校、社區和家庭中提倡“生活消費綠色低碳化”,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使公眾養成節能、節水、垃圾分類和循環利用等綠色生活方式。

環保觀念與權利的“制度化”,則要求一方面通過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號召公眾加強自律,主動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另一方面,確保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決策、監督企業履責、獲取生態環境信息,以及在受到汙染損害時依法索賠的各項權利,並通過法律法規將其制度化。

此外,構建環境治理共同體與國家治理體系的其他領域密切相關。在經濟領域,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體系、綠色金融體系等;在文化領域,需要把生態文明納入社會主流價值體系等。(作者袁倩,系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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