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噸之爭,且聽小余來普法

4月11日上午十時許,涉嫌超限運輸的閩F8***0車輛駕駛員羅師傅經過1個多小時的卸載後,把車開上靜態地磅檢測,只見地磅顯示屏上顯示31980kg,羅師傅高興地對在一旁監督卸貨的執法人員小余說:“同志,終於卸好了,可以打印複檢單了哈!”

一噸之爭,且聽小余來普法

已有多年交通執法經驗的小余一臉錯愕,打量著這部車和車上的廢鐵,心裡暗自想:“奇怪,這部車車型為重型自卸貨車(載貨汽車),車軸數4軸,最後兩軸為驅動軸,總質量限值不是應該只有31噸嗎?為什麼羅師傅會認為自己卸好了呢?是不是中間有什麼誤會?”

一噸之爭,且聽小余來普法

當小余向羅師傅告知還要卸載至少0.98噸才符合卸載要求時,羅師傅急了,說:“文件不是規定超一噸可不行政處罰嗎?我把免予處罰的那一噸算進來,不是可以載32噸嗎?為什麼還要卸載?!”

聽完羅師傅所說,小余心中的疑慮解開了,原來羅師傅誤讀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該規定第四章第四十三條第二點確實寫著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但羅師傅似乎對該規定沒有理解透徹,小余耐心地向羅師傅舉例:“比如,你在路上駕駛的還是車貨總質量限值31噸的這部車,被執法人員查獲時,車貨總重是31.99噸,這時執法部門便會對您作出警告,而不進行行政處罰;但是,你如果車貨總重32.1噸,那麼就要接受行政處罰,並且將車上貨物卸載至31噸以下方可繼續上路。”聽完小余的“現場說法”,羅師傅表示受益匪淺,回頭要把這個例子講給車友們聽聽……

(泉州市水頭治超站 鄭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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